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是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
法官的任免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官的职责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规定: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法官等级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般为一级大法官,其他副院长为二级大法官。
现任副院长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08 16:36
目录
概述
法官的任免
法官的职责
法官等级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