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任免
根据201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官的职责
根据201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规定: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法官等级
根据201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般为一级大法官,其他副院长为二级大法官。
现任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