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
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进行的背书。因此,期后背书不是一种通常情况下的票据背书,也不同于一般的到期后背书。一般的到期后背书是指在汇票到期后、尚未发生拒绝付款时进行的背书,或者提示付款期限尚未终了时进行的背书。
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发现,《票据法》第36条应为倡导性规范,立法旨在不鼓励期后背书,而非绝对禁止。期后背书不存在法律不能或事实不能,背书转让行为不因此无效。类型化案例比较和体系解释表明,期后背书之背书人具有可转让的票据权利,但转让仅有一般债权让与效力,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是一项特别法责任。期后背书的立法定位并非为促进票据流通,不存在无权处分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