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
资产余值。在
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优惠购买
选择权的情况下,构成承租人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一项内容。因为承租人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所以承租人应保证租赁期满时出租人收回这部分资产余值。这里所指的“第三方”是指与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即在业务经营或财务上与承租人有关的各方,如母公司、子公司、
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主要原料供应商、主要产品
承销商、租赁
资产出售方等。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
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
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的风险和损失,
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对于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算应提折旧总额时,如果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入账价值-担保余值,不考虑残值。如果不存在担保余值,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残值。
【解答】
资产余值是指在
租赁开始日估计的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余值按照有无担保分为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在
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构成承租人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一项内容。因为承租人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所以承租人应保证租赁期满时出租人收回这部分资产余值。这里所指的“第三方”是指与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即在业务经营或财务上与承租人有关的各方,如母公司、子公司、
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主要原料供应商、主要产品
承销商、租赁
资产出售方等。
就出租人而言,担保余值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这里的“第三方”相当于中介担保人,是指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各方,如
担保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等。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
摊余成本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收回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
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
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
累计摊销额,然后再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
明细核算。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科目。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
应收租赁款,在
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赁收款额与
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
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本科目,按
融资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 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
期限届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
选择权的,企业(租赁)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长期应收款”科目。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
租赁收入” 科目,贷记本科目。
承租人未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企业(租赁)收到承租人交还租赁资产,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
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存在担保余值的,按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三)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按应
减记的金额,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
减值准备”科目。未担保余值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