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男,汉族,
江苏省
东台市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
博士生导师。2001年至2010年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人物履历
1984年—1985年 北京大学 中国
法律思想史 硕士
1985年—1987年 赴美自费
公派留学,就读于Pacific McGeorge School of Law
美国商法与税法学位
1987年—1992年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 法学
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任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1999年任法学院
学术委员会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副院长;
1997年当选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学术兼职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山东大学法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兼职研究员等。
研究领域
学术成就
著作:独著9本、独译著21本、主编3本
论文:200余篇
个人作品
出版图书
人物事件
2004年7月9日,新语丝网站刊登
河海大学法律系讲师
甘德怀的来信《我的北大考博经历》,陈述从2004年3月13日到6月14日,参加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生入学考试的过程,以及与校方交涉的过程。甘德怀在博士生入学初试(笔试)中,以考分名列第一、且是惟一全部通过国家考分线的学生的身份,参加了4月的复试(面试),但最后没有
被录取。被录取的两位学生,笔试中的外语成绩均低于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
分数线。甘德怀在信中表达了对他所参加的这次博士生入学考试程序及实体是否公正的质疑。
同年7月12日,朱苏力致信新语丝网站《关于甘怀德同学面试情况的说明》,陈述了本次法理学博士面试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包括生源、程序、试题、面试后的选拔,以及在结果公布后他与甘德怀的交涉。指出:甘德怀的落选,缘于他“面试问题均没有给出与问题相关的学术性回答。面试小组给他的面试成绩为不及格”,“并不存在歧视外校或外系考生的问题”。
同时,朱苏力还说明:世界各
发达国家的博士生录取制度,都不采取考试方式,而普遍采取选拔方式。但由于中国是
发展中国家,社会的信任度不高,采取选拔制的相关制度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不得已”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但“从
理想状态来说,这一制度注定是不完善的,而且必然会带来人才遴选和制度规定之间的种种矛盾”。
朱苏力表示北大一贯欢迎外校和外系优秀学生报考,希望“甘德怀同学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修养,继续报考,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学术追求”。自此,网络和
平面媒体掀起对此事件的讨论,网友们将此事件冠以“甘朱事件”或“德怀门事件”的名称,纷纷发表个人对此类事件的观点。朱苏力的学生许志永、
侯猛等发表为老师辩护的文章,指出招博士生并不同于招本科生,不能以笔试考分高低为主,而应主要考虑考生的学术修养和潜力;朱苏力在中国法学界是一位德高望重、脚踏实地的学者,不应以这种方式和这次考试的结果对他的人格产生任何批评。
而甘德怀的支持者们则普遍认为:再差的规则,也好过没有规则;既然有了“笔试通过方可进行面试”的规则,就应严格遵守,不应以任何理由进行践踏。 同时,甘德怀的经历引起共鸣,部分有同样命运的人在网上揭露自己所知道的考研黑幕。
同年7月21日、27日,几乎从不接受媒体采访的朱苏力,接受了上海《
东方早报》和北京《
新京报》的采访,再次重申:“不录取甘德怀是个正确决定”,而自己能够做出这个决定,是“制度给了我这样的权力”。同时,他仍然认为,现行中国博士生招考制度不利于真正人才的选拔,他希望为了学术的发展,今后能赋予
博士生导师更大的权力。在接受《新京报》的采访时,朱苏力直接表示:不欢迎甘德怀再次报考他的博士生。
同年7月27日,北大学生匿名在网上揭露“甘朱事件”背后的另一黑幕:朱苏力录取的第三位博士生
龚文东,根本没有参加面试,他的身份是北大法学院行政副院长。自此,“甘朱事件”超越了甘和朱的范围。龚文东的进入,导致“挺朱派”缄口,朱苏力没有对这位考生的情况和考试过程发表任何公开说明。
人物评价
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朱苏力也许是影响最大也最具争议的学者之一了。
朱苏力对
美国现实主义司法和法学传统
译介,尤其是主持译介波斯纳文集,贡献突出。
朱苏力将法制的实践从遥远的乡村带入了现实的
司法改革,提供了颇为不同的对中国
司法制度的理解、解释和设想(主要的研究成果结集在《送法下乡》中);不过对司法改革的深入研究似乎也迫使他将
中国法治实践的主要战场带到了城市,如其《道路通往城市》的书名所暗示的。
相当一部分学者质疑朱苏力所主张的现实的秩序是否就是“善的”或“正当的”。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质疑他所描绘的是否只是基于某种立场需要才被描绘出来的现实。如果抛开上述争议,朱苏力对中国法律法理学研究从主题、内容到方法(尤其是
法律社会学方法的运用)无疑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也开创了中国的
法律与文学研究(相关论著结集为《法律与文学》)以及法学的
知识社会学的研究。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在朱苏力之后,中国的法理学变得不一样了。——陈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