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虞夫
中国民主党创办者之一
朱虞夫(1953年2月13日-):浙江杭州人。1998年中国民主党创办者之一。曾于杭州市上城区房管局城南房管站复兴小区任物业管理员。因参与组党活动和编辑《在野党》杂志,于1999年被捕,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11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义龙、毛庆祥、朱虞夫有期徒刑11年、8年、7年,并剥夺3被告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徐光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朱虞夫犯罪用的电脑和打印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998年6月,吴义龙和他人在结识王有才(已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 判刑)后,出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共同目的,积极参与建立所谓“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 以下简称“筹委会”),并起草章程。朱虞夫受命将宣言等材料公开散发。1998年9月~1999 年5月间,在王有才等人的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已败露的情况下,吴义龙、朱虞夫、毛庆祥等仍积极参与“筹委会”活动,由毛提议,共同商定出版“筹委会”机关刊物《在野 党》,并进行传播。此外,朱虞夫还撰文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1998年10月中旬,上述3人参与讨论成立“筹委会”常务工作组,明确分工及活动原则,并发布工作组成立第一 号公告。徐光在与王有才及其余被告人交往中,亦积极参与“筹委会”活动,并在《在野党》上发表文章攻击中国的社会制度。1999年6月,徐起草《中国民主党富阳市筹备委员 会成立公开宣言》,继续污蔑、攻击中国政权与政治制度,后又召集他人进行讨论,决定成立富阳市“筹备委员会”。
法院认为,4被告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结伙或分别伙同他人进 行组建、扩展非法组织,出版、传播污蔑与攻击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刊物等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1-01-3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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