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组是中国共产党在市级以上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中的
领导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对非中共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接受同级中共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一)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二)政府
工作部门党组、政府派出机关党组、政府
直属事业单位党组,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四十二条
党组性质党委、机关党组、分党组的设立和运行等,除本条例有专门规定外,适用党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