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文的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文的一个条款。
简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2年3月15日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在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全面梳理的同时,也认真筛查了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尤其是对消费者广泛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代位追偿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合理修订。《示范条款》何时正式实施尚无具体时间表。
详情
《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此外,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不仅如此,《示范条款》还扩大了保险责任,减少了免赔事项,大幅提高了车险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
为方便消费者理赔,《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此外,《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目的及意义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发布,旨在更好的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突出解决理赔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示范条款》由协会组织行业专业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前后经过六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  《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社会评价
中广网北京2012年3月1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昨天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取消多项免除责任“霸王条款”,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款正式施行仍需时日。正式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解决了此前社会上反应强烈的多项霸王条款矛盾,如“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问题都一一具体做出了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表示,新条款施行后,保险公司不能再折价赔偿车主,并且有义务“代位求偿”。不过,《示范条款》正式发布,并不等于消费者马上就能享受服务。李冠如表示,接下来行业内还有7项主要工作需要加紧完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单鹏表示,保险行业协会力争在今年内基本完成这些工作。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7 16:20
目录
概述
简介
详情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