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庵(1884年-1959年),现代著名法学家、诗人、书法家。原名李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 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
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
早期经历
李木庵,男,汉族,1884年2月18日出生于桂阳东镇乡排楼村(今属正和乡)一个殷实家庭。15岁考取秀才,不久入长沙岳麓书院、京师国子监太学进修。后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1905年毕业。受维新思想影响,笃信“传播教育,开发民智”是重要的革新任务,先后在湘学堂、八旗学堂、政法学堂任教,并充报社笔政,撰写文稿,宣传革新思想。
1911年辛亥革命后,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后被排挤离任到北京、天津担任律师。
1914年去福建办学,兼理省路局路政。此后任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公署秘书等职。多年司法从政的实践,使他深感旧官场的腐败与黑暗,思想彷徨,于是卸职到北京赋闲。
参加北伐
五四运动后,他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和进步人士帮助下,开始走上革命道路。1925年春赴福建进行兵运工作,联络争取闽军旅长曹万顺等反正,加入国民革命军,被编入第十七军,任军政治部主任。同年夏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久参加
北伐战争。1926年7月被编入北伐军东路军待机。1927年春随军经浙江、江苏进攻南京,在攻打南京战斗中负伤。“四一二”政变后,受到蒋介石通缉。隐匿在上海靠卖文字为生,仍同中共组织保持联系。
1931年曾回湖南家乡,准备组织农民武装,被反动当局发觉被迫转去南京。此后以开办律师事务所为职业,并在八卦洲买荒种地,经常掩护革命活动。
远赴西安
民国十六年初,因严词拒绝
国民党反动派的反共行动而被捕。被营救后,隐居上海、苏州一带,千方百计寻找共产党组织,通过内线联系,才与周恩来接上关系。
1936年春被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派往西安开辟工作,到杨虎城部宪兵营任书记。4月,5月
中共西北特别支部成立,任宣传委员。6月参与组织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任总务部负责人,参与领导开展西安地区抗日救亡运动,并在东北军和西北军中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是
西安事变的积极参与者之一。西安事变后积极宣传团结抗日,在西安坚持斗争。
抗日工作
1937年
抗日战争爆发后,他奉命回到家乡,在桂阳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1939年秋开办桂阳县战时中学,任校长,为抗日战争培养了一批干部。1940年受顽固派搜捕,11月辗转到达延安。1941年起担任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检察长。1943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法律顾问和中国解放区行动纲领起草委员会委员等职;参加并主持怀安诗社的具体社务,与朱德、徐特立等并称“延安十老”。主编《怀安诗刊》,写有《西北吟》、《解放吟》、《窑台诗话》等诗稿。
解放之后
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1948年随中共中央到达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从延安时期至建国初期,他积极参与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参与草拟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等,建国初他还亲自草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草案。
新中国成立后,任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曾主持编写《刑法草案》,参加《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
《婚姻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审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1959年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
最高人民法院的挽联这样称道:“法律家,文学家,群推长者;为革命,为人民,功在国家。”
谢觉哉在挽联中写道:“仰不愧天,俯不怍人,革命俦侣中允称长者;既痛逝者,行自念也,怀安诗社里顿失主盟”。1989年,李木庵被收入《中国近现代名人大辞典》。
个人作品
著有《延安雅集》、《延安新竹词》等诗篇。 其诗作亦多收入《十老诗选》和《怀安诗社诗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