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平,男,汉族,浙江
平湖人,1964年11月出生,1987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曾任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人物履历
1984.09-1987.01 交通部济南交通学校筑路机械运用与修理专业学习
1987.01-1992.01 浙江省第二公路工程队职工、车间主任、工区主任
1992.01-1995.08 浙江路桥工程处物资设备科科员、副科长
1995.08-1997.06 浙江交通工程机具材料站站长
1997.06-2000.03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董事、第五工程处经理
2000.03-2002.12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2.12-2004.04 浙江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4.04-2006.06 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6.06-2008.10 浙江浙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2008.10-2018.07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7月30日,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雪平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0月,据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雪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李雪平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提供虚假说明,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与他人合伙经营获利,违规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雪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观念和廉洁意识,公器私用,把公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李雪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李雪平违纪违法所得;将李雪平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审查调查期间,李雪平作了反思和检讨。李雪平在其忏悔录中剖析,自己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的“总开关”出了问题,放松了自我要求,混淆了“亲”“清”关系,多次与管理对象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以虚假出资收取分红、借款名义收受贿赂,走上掩耳盗铃式的歧途,最终自毁前程,毁掉一生。李雪平表示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庭,对不起同事,真诚忏悔。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李雪平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雪平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雪平涉嫌受贿一案,由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9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雪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雪平利用担任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处经理、省交工集团副总经理、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1月3日上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雪平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雪平利用担任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后更名为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经理、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设备租赁、人员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吕某某、郑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39.217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雪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雪平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衢州市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2月2日上午,经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雪平因犯受贿罪,被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李雪平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李雪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雪平利用担任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后更名为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经理、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设备租赁、人员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239.217万元。被告人李雪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雪平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