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监察委员会
浙江省境内的国家监察机关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是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浙江省监察工作。
主要职责
依法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
领导分工
现任领导
主任:傅明先
副主任:傅祖民陈澄、周峰、蔡旭昶
历届领导
201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任泽民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7年7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接受任泽民请求辞去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2018年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建超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接受刘建超请求辞去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任振鹤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任振鹤代理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任振鹤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接受任振鹤请求辞去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第九至第十二审查调查室、信息技术保障室、案件审理室、追逃追赃和申诉复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此外,设有杭州纪检监察培训中心、省纪检监察信息网络中心、省廉政教育中心等直属单位。设有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内设机构
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省纪委省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组织部:负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
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法规室:负责提出全省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起草全省纪检监察法规、规范性文件;参与起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请示咨询、解释答复、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全省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或移交审查调查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九至第十二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市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县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信息技术保障室:负责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服务;负责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综合信息查询平台的运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利用综合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协助做好信息数据的技术分析;负责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办案装备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办案装备使用规章制度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省纪委省监委直接审查调查的党纪政务案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移交需要省纪委省监委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下一级党委、纪委报省委、省纪委批准或者备案的党纪案件;指导全省案件审理工作等。
追逃追赃和申诉复查室: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的决策部署;承担全省反腐败国(境)外追逃追赃和防逃、防止非法资金外流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省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党员对省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省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省纪委省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范围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方案》要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实现内涵发展,使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31 15:32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领导分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