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
孤儿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1月8日,旨在宣传、提 倡、推进关怀孤儿的新风尚,立足长远,持久地扶助杭州地区的孤儿,资助孤儿文化教育。
发展历史
杭州市孤儿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1月8日,地址在杭州市胭脂新村一幢一单元313办公室。
主要职责
资助孤残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奖励各儿童福利院对孤残儿童培育教育有突出贡献者。
建设宗旨
本基金会
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使孤残儿童能过上正常孩子的生活,使这些孩子得到社会上父母般关爱,能健康成长为有用之材。
业务范围
(一)向社会宣传、呼吁、提倡和推进关怀孤儿、帮助孤儿的社会新风尚;
(二)关心孤儿的生活、协助孤儿的文化教育;
(三)资助残疾、生病孤儿的康复训练;
(四)筹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基金;
(五)奖励对孤儿的培养、教育有特殊贡献者。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杭州市关爱孤儿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以杭州市企业界及社会各界自愿结合组成,性质为非公务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使孤残儿童能过上正常孩子的生活,使这些孩子得到社会上父母般关爱,能健康成长为有用之材。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住所在杭州市胭脂新村(1幢1单元)
第六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为21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社会宣传、呼吁、提倡和推进关怀孤儿、帮助孤儿的社会新风尚;
(二)关心孤儿的生活、协助孤儿的文化教育;
(三)资助残疾、生病孤儿的康复训练;
(四)筹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基金;
(五)奖励对孤儿的培养、教育有特殊贡献者。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基金会的会员必须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做些公益性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入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经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或捐赠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在2/3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同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扩大发展基金会会员,吸收个人会员;
(十一)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事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威,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事理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事理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对本会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职责为监督本会章程运作执行情况,对违反章程情况有权制止。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法人代表、监事、理事义务:
(一)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决策;
(二)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或会员捐赠
(二)社会企业、基金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基金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自愿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能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事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0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厅评选为2021年度评3A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