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划、标准。
(二)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市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按规定权限组织制定和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和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维护。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深化全市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智慧医保”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保、医疗、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处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等工作。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工作规划,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开展数据分析和监测利用。
(三)医药服务管理处。组织实施医保目录,按规定权限拟订医保支付标准和医疗收费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改革制度,指导监督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服务的经济性评价。承担市级医保经办事项的审核。
(四)基金监管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精算平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承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编制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处长级4名、副处长级4名。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职能设置
(一)市医疗保障局直接管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六个城区医疗保障工作。
(二)设立市医疗保障局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分局,为市医疗保障局的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人财物实行属地管理,其行政编制计入当地行政编制总量。市医疗保障局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分局按权限负责区域内的相关医疗保障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各分局所属医疗保障相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城区自行设置和管理。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朱燕锋
一级巡视员:石连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玮
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徐冠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利光
党组成员、副局长:蒋辉权
(更新于2024年8月)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1 07:26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