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自然资源局
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松原市自然资源局,是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意见,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和全市地质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金立生同志主持市局全面工作;
局长:贺晓东
杨凡:副局长
副局长高立柱同志协助局长分管自然资源人事财审科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副局长郝东明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副局长于明成同志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地质矿产科;
副局长张振良同志协助局长分管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督察科和机关党委;
调研员孙彦超同志协助局长分管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副调研员戴局同志协助局长分管自然资源权益利用科。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会议筹备、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查询、办公物品采购、公共设施维护、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监督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二)自然资源人事财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部门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管理专项业务费及重大专项资金的支付工作。制定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部门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工作。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我市自然资源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
(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督察科。承担部门有关规定制度草案起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梳理;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维稳、综治、督察、监察等相关工作,协助相关科室办理听证事务;负责协调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查、上报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只跑一次”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登记科(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五)自然资源权益利用科。落实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编制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制定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制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土地供应实行全程监管。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并公布实施。承担土地二、三级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供地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等。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制定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七)自然资源地质矿产科。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及市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登记和出让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的矿业权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审核城市景观风貌建筑立面,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审核,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形成和移交,负责黑臭水体治理,负责协调和参与城市管网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市政、人防、道桥、涵洞工程的规划审核,负责辖区内各类管网及地上杆(塔)线路的规划审核,负责与市政和管线工程相关的各类构筑物的规划审核,负责管网工程“一书两证”的发放审核。贯彻落实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承担基础测绘任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指导县市(区)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对市本级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所获荣誉
2023年6月19日,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0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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