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松原市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松原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松原市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办公地址为中国吉林省松原市沿江东路339号。
主要领导
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强
松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继刚
副市长:车亦雪、刘英杰、李鹏飞、沈雪松、刘志强、佟彦超
秘书长:白云秋
政府机构
组成部门
松原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
直属机构
松原市烟草专卖局、松原市社会保险局、松原市气象局、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松原市统计局
其他部门
松原市地方志、松原市住房公积金、松原市红十字会、松原市残联、松原市供销合作社、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省委、市委相关规定要求,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认真落实市委部署,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六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扣生态振兴、转型崛起,牢牢抓住“一个统领”不动摇、建设“两个城市”不放松、打好“三大战役”不懈怠,全面做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高水平谱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松原篇章。
三、市政府工作遵循以下准则: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提高政府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科学立法、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听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爱戴核心、维护核心、服从核心、捍卫核心,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完善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认真落实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提高市政府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本领。聚焦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和做好政府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十、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
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忠诚、干净、担当。
十二、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十三、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市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市长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五、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开展工作。
十六、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按照市长安排,可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七、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委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办事部门,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应急管理、外事管理、金融服务、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服务保障作用。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政府职能
十八、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与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开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化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推行市县两级审批流程再造,实行随机、动态、常态化管理和备案制度。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完善政务服务“一张网”功能,推进便民服务改革,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十二、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保护好松原的蓝天绿水,建设生态宜居松原。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建设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四、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
二十五、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规定及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规定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委部署要求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改变、撤销。
市政府及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八、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九、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依据,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
三十一、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进行痕迹管理,并组织法制、咨询等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审查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十二、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的沟通协商。充分发挥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继续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十三、及时跟踪掌握重要决策执行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正。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四、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五、行政许可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三十六、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时须明确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的内容,随公文一同审批,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提高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时效,文件出台后要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向社会公开。
三十七、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坚持政策制定与政策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凡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三十八、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市政府新闻中心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三十九、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监督制度
四十、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做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定期向市委报告经济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十一、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和各县(市、区)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专项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严格落实接访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督查落实
四十六、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十七、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对国家和省、市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要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国家和省里专项督查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市政府部门提出的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须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实施联合督查。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加大对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开曝光力度。
五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和闭合管理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将督查结果与评先选优、选人用人等结合起来,使督查结果成为考核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员会的决议、决定;总结通报、研究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市政府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五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研究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常务会议方案一经市长审定不再临时增加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四、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研究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和决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市政府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调研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确定。
五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主要议题是:副市长通报分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需协调配合、沟通衔接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
市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十天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及市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可以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研究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或涉及市政府多部门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市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市政府领导签发。
五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要着眼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请市长出席。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以上会议的,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需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十九、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
规格,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加强会议的计划性管理,没有特殊情况不突破计划召开会议。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松原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六十、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部门申请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公文,须提前经过本单位党组会、局务会、办公会等集体讨论形式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加强公文审核,对文件的格式、体例、文种等负责。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项外,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各地、各部门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属部门事权事项,不得报市政府。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市政府前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十一、各地、各部门应保证公文质量,主要领导负总责,办公机构综合把关。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实行公文督办制度,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市政府领导应按规定及时签批文件。
六十二、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命令,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公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员任免等事项,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的,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报请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十三、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市政府及各部门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减少临时性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地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地政府报文。
各部门制定或代拟市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否则予以退回。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六十四、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六十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的;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已经设置并在我市也有相应工作或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涉及全局工作并需要跨系统、跨层级进行协调的;市政府领导重点关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对于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已经设置机构,要求我市成立相应机构的,应严格比照机构设置情况,不得擅自升级、提高规格。
六十六、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市政府办公室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省里明确要求由市长担任的外,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市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市规划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等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专项会议,由主任或委托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议题由该机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人提交,报主任确定。会议时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六十七、按照务实高效、各尽其责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主要原则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省政府已经撤销,在我市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六十八、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督导,推进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章 纪律约束
六十九、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七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七十一、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七十二、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三、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七十四、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收到省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接到市委、市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须按照市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市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市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事关本地经济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作出政府机关搬迁、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等重大决定前,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差(参加全国或全省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市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提前3天经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七十五、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四章 作风建设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以及省委、市委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七十七、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培训体系,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八、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体察民情,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市政府领导一般安排每周2天以上到基层调研。每年每人要确定2个以上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制作展板、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不得弄虚作假。除市长外,其他副市长可听取关于分管工作的汇报,但不得召开全地区工作汇报会或由地区几个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不集中或轮番到同一县(市、区)、一个点反复调研。
市长到地方调研,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4人,县(市、区)、开发区陪同的负责人不超过3人;副市长到地方调研,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县(市、区)、开发区一般由1位负责同志陪同。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乡(镇)一般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不准层层增人陪同、对口陪同。陪同人员不带随员。严控随行工作人员,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
七十九、简化接待工作。市政府领导到地方参加公务活动一律不搞迎送,当地陪同人员在现场等候,所到之处不沿途洒水,不张贴、悬挂和使用电子屏显示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水果和香烟,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不安排讲解员,不安排合影、题词、题字,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只由领导所在机关工作人员做好相关衔接和服务保障工作。严格住宿标准并缴纳住宿费,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不安排宴请,有条件的要安排自助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安排异地服务人员。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规定,不得超规格乘用交通工具,凡道路状况允许均统一乘坐中客车,不适合统一乘车前往的,在目的地活动期间由当地统一安排中客车当地可安排一辆工作车引导,其余车辆一律不得随行。不封路、不交通管制、不清场,不得在沿途和现场布置警力,不得清走或隔离基层群众,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不得限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十、精简规范公务活动。市政府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在县(市、区)、开发区出席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在部门任职的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性公务活动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发放会议活动非必需品。严禁以会议名义发放纪念品。
八十一、严格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市长、副市长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代表团不超过6人。分管外事、商务的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安排。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必须提前请示报告市长同意,并从严掌握,严格履行相关报批审核程序;各部门其他负责同志出访,必须请示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意,并严格履行相关报批审核程序。外事、商务等部门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安排。
八十二、改进新闻报道。市长出席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2分钟;副市长出席的不超过2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1分钟;1位或多位副市长出席的,文字稿均不超过4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40秒。市长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随行记者不超过3人,副市长调研一般不派随行记者,如确有需要,可安排1名随行记者。市长会见外宾的新闻报道,文字稿不超过400字,广播电视不超过1分钟,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可刊播1条简讯。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非外事会见活动和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照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十三、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公务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八十四、严格文稿发表。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五章 附 则
八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则。
八十六、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20日市政府印发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松政发〔2017〕2号)同时废止
行政区划
* 此处区划地名资料截至2011年12月31日;面积、人口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2)》,人口截至2010年底。
参考资料
政府官网.政府官网.
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松原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松原市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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