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品,即标准物品,是
中药标准对照品研究中心代理的作为一种衡量标准;用做药物方面,则为
含量测定中的标准含量。标准品包括
化学计量标准品、冶金标准品和药检标准品。
定义
对照品和标准品一样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杂质和
有关物质检查等标准物质,它是
国家药品标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国家药品标准的物质基础,它是用来检查
药品质量的一种特殊的专用量具;是测量药品质量的基准;也是作为校正测试仪器与方法的物质标准。在
药品检验中,它是确定药品真伪优劣的对照,是控制药品质量必不可少的工具。
状况
对照品:是指用于鉴别、检查、
含量测定的
标准物质,由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系是用于
生物测定、抗生素或
生化药品中含量或
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
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对照品
除另有规定外,按干燥进行计算后使用。
分类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已能提供各类
国家标准物质2930种,其中中药
化学对照品650种,
对照药材730种。
管理办法
来源问题
依照有关规定,中国用于药品
成品检验的标准品(
对照品)来源有:一是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标准品(对照品);二是其他国家的标准品(对照品);三是省级以上
药品检验所标定,并经同级
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标准品(对照品)。而我们却在
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些
药品生产企业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使用精制过的
原料药或“工作标准品(对照品)”。“工作标准品(对照品)”是指在本实验室用标准品(对照品)标定过的已知含量的,作为标准品(对照品)用的原料药。工作标准品(对照品)要求按标准品(对照品)进行管理,代替标准品(对照品)用于成品检验。
使用中的问题
工作标准品(对照品)使用中的问题。工作标准品(对照品)虽经有关部门认可,但要求有标化日期、复标日期、
贮存条件、使用等相关文件规定,并做好相应记录,但有些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大多数生产企业未规定复标期限和贮存条件,一次标定,用完为止,其使用期限也未进行验证;有些企业记录不完整,对使用工作标准品(对照品)不能溯源。
使用说明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标准品(对照品)大部分均无
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期限,大都沿用新的批号出现、旧的批号自动停止的
管理方式。
正确性验证问题
按标准品(对照品)管理要求,使用前应对其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大多数企业均没进行此项工作。
开封管理
已开封的标准品(对照品)管理方面的问题。部分企业对开封后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未作任何文件规定,仍然同未开封的标准品(对照品)放在一起继续使用,包装上未作任何标识,从外观上看不出是否已开封过、何时开封的,内含多少量等相关信息。
其他问题
有的企业在标准品(对照品)管理上还存在着登记着混乱、账物不相符、领用不规范、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根据国家食品
药品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用)》的定义: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是指供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
测量方法或供试药赋值的物质。对标准品(对照品)因管理不善或超过使用期限导致其浓度降低,特别是标准品(对照品)贮备液和开封过的标准品(对照品)。对标准品(对照品)浓度降低会导致用其作为对照测得的药品的
含量比实际含量高,这样一方面有可能使含量偏低而不合格的药品因此变成合格的药品,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原料药和中间体的质量控制。
药品生产企业首先应把握好标准品(对照品)的来源,要使用
国家认可的标准品(对照品),并按要求对其进行正确性验证;第二对工作对标准品(对照品)、开封过的标准品(对照品)、标准品(对照品)贮备液的贮存条件和使用期限进行验证,并作出明确的文件规定,同时作好各项记录;第三应按要求做好标准品(对照品)账目管理、领用登记,并在
规定条件下贮存。第四要转变观念,认清费用价值曲线,避免因小失大,影响
产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第五建议标准品、对照品的提供单位要提供每一标准品、对照品使用说明书,并明确使用期限及贮存条件。
区分
标准品系指用于
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
还是感觉不甚明了,是否标准品只用于生物方面?是否化学方面只能称对照品?标准品有什么要求?对照品有什么要求?
国家标准品及生物参考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其制备与标定应符合“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要求,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分发。企业工作标准品或参考品必须经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标化后方能使。
对照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理化等方面测定的特定物质,由
生产单位采用与制品
生产工艺相同的方法制备。对照品应尽可能与制品原液配方一致,稳定性较差的,可加不含对测定有
干扰物质的适宜的
稳定剂。对照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
审查认可,其标准应不低于制品的
质量标准。
标准品和对照品均附有使用说明书,
质量要求,有效期和
装量等。
定义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
参考物质。
标准物质的种类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二类。
国家生物标准品 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
生物活性以
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国家生物参考品 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
疾病诊断的
生物试剂、
生物材料或
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
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
麻疹活疫苗滴度或
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
单位表示,不以(IU)表示。
概念不清
对照品与标准品是2个不同的概念,
中国药典凡例中已有明确的定义:文献中常将2种概念混淆,认为对照品就是标准品,是1种物质2种提法而已[1,2],造成错误的原因,可能是有的药品既有对照品,又有标准品。例如,当用微生物法测定
头孢克罗效价时,用头孢克罗标准品,用
HPLC或UV法测定时,则用对照品;非那西丁当用作熔点校准物质时,用熔点标准品,测定含量时,用对照品。即使是同一种物质的标准品和对照品,它们的规格、标定方法以及用途都可能是不同的。
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区别
1.标准品,即是标准物品,作为一种衡量标准,如果用在药物方面,则为含量测定中的标准含量。标准品包括
化学计量标准品、冶金标准品和药检标准品。采用生化方法来测定,国家规定的标准品共有15种,林可酶素、
新霉素、大观酶素、太乐菌素、
链霉素、
卡那霉素、
绒促性素、盐酶素、
杆菌肽锌、吉他酶素、安普酶素、
红霉素、合成
缩宫素、
庆大霉素、渡毛化苷G。
2.对照品,是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采用化学方法来测定,即是一般仪器的都叫做对照品,国家规定的有107种,包括
地塞米松、
土霉素、
阿莫西林等等。
但标准品和对照品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药典凡例中有明确的定义:标准品是指用于
生物鉴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而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文献中经常混淆了这两个概念,认为标准品就是对照品,是
同种物质的不同提法,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误解,可能是有的药品既有标准品,又有对照品。例如,非那西丁当用作熔点校准物质时,用熔点标准品,测定含量时,用对照品;当用微生物法测定头孢克罗效价时,用头孢克罗标准品,用HPLC或UV法测定时,则用对照品。
混用
对照品或标准品混用,即将对照品或标准品用于不是其标定方法的含量测定,是药品检验中经常出现但未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3]。尽管同一批对照品不同标定方法的含量有很好的
相关性,但并不完全相同,有时差别会很大。如英国Glaxo公司提供的
头孢呋肟酯对照品,HPLC标定为96.9%,供含量测定用;UV为98.8%,供
溶出度测定。虽然中国药典凡例明确规定
卫生部所发对照品仅用于正文中所规定的分析方法。但由于:
(1)卫生部提供的对照品使用说明书不够详尽,大多无对照品质量要求及标定方法;
(2)对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正确使用缺乏认识;
(3)日常科研中极难找到相应的对照品;
(4)中国药典正文中也常存在对照品混用的问题,如常将含量测定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用于溶出度检查,而含量测定方法与溶出度分析方法又不同,故极易引起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