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为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高等院校(以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而设立的。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来源依据
(一)2007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明确要求:
“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校方责任险的办法。”
(二)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中明确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依据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
承保实务
(一)风险评估
在投保调查中,保险人要特别注意了解以下信息:
1.学校的类别,是中小学校还是幼儿园,以及学校的在校人数、教师情况。
2.学校的各种建筑设施是否坚固耐用,是否存在危险因素。特别是体育设备是否安全可用,各种体育活动是否有专门教师带领。
3.学校以往是否发生过学生伤亡事故以及事故的原因、后果和赔偿金额。
4.与周围消防、医院距离远近程度如何。
5.赔偿限额的高低和免赔额。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学校性质、学校类型、学校周围环境等诸因素所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风险大小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或由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事先划分的,与自身情况相对应的赔偿限额的档次选择确定。
免赔额是针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而言,一般采取免赔额和免赔率相结合的形式,两者以高者为准。此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被保险人加强安全防范责任心。
(三)保险费
1.基本险保费。对应规定的适用地区、学校类型与赔偿限额档次相对应的费率,确定适用的费率水平后乘以累计赔偿限额即为基本险保险费。
2.附加险保费。按基本险适用费率的百分比计算厘定,在各附加险条款中规定了具体百分比幅度。
3.短期险保费。按照《校园方责任保险短期费率表》中规定的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确定。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5)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正常学生生理承受能力;
(6)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教职员工未予以适当照顾;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
(8)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9)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0)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3)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
(4)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5)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
(6)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7)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
(8)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
(9)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10)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11)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12)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理赔实务
(一)赔偿处理方式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在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处理。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应通过法律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二)赔款计算
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
1.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害和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仲裁或诉讼费用与赔偿责任一并计算赔款,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不另行计算。
2.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在另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该费用。
3.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7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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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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