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男,汉族,1944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
青神县汉阳乡梁村,中国著名民法学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特聘教授、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博士生导师。
人物经历
1944年1月16日,梁慧星出生于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家庭成分:下中农。
1949年—1955年,就读于青神县汉阳乡中心小学。
1955年7月,毕业于青神县汉阳乡中心小学,并在家务农一年。
1956年—1962年,就读于青神县中学。
1962年—196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1968年12月,分配至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历任政工干事、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
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10月,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学硕士学位;后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
1983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1985年—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
1988年10,晋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研究员。
1988年10月—1998年12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1993年,遴选为民法学博士生导师。
1999年—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
2001年,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2012年起,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
2013年起,担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2019年7月退休。
主要成就
科研成就
梁慧星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民法债权和法学方法论等。
据2023年5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网站显示,梁慧星已著有《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第四版)》《读法条、学民法》等76部法律专著。
梁慧星作为起草委员会组长和成员联合起草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等。
人才培养
在对学生的培养方面,梁慧星注重研究能力的培养,要求从掌握研究方法入手。他并不简单要求学生在做研究生期间要读哪些书、读多少书,不给自己的学生开什么书目,也不要求学生定期到自己家里来汇报学习、读书心得,而是为学生制订一个明确的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来促使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思考,强调实际的效果。
梁慧星告诉他的研究生,来到研究生院学习,就是要拿到一个博士学位、写出一部好的博士论文、学一门新的外语。按他的要求,一篇过关的博士论文至少应是20万字以上,而且在参考文献上应不少于两种外语的资料。在他的要求下,他所指导的博士生都非常勤奋,按照导师的要求,扎实用功,最后完成的博士论文都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
梁慧星参与了中国第一套现代化的民商法教材—“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的设计,这套教材的出版,改变了以往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模式,基本做到了与国际接轨。
在梁慧星的指导培养下,法学所走出了一批又一批青年民法专家,有些在法学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民法学界的新锐力量。他指导过的学生大部分已成为所在单位的骨干力量和学科带头人,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程春华法官等都是他的学生。
荣誉表彰
社会任职
人物评价
“梁慧星平易近人、思维敏捷、表达清晰精彩充满智慧。”(
云南大学法学院评)
“梁慧星独立思考,严谨治学,倾力于中国民法的制定,他的十卷本《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为21世纪中国民法法典化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他是中国民法学界泰斗。”(
中国新闻网评)
“梁慧星是民法学界权威学者,在中国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
北京仲裁委员会评)
“作为学者,梁慧星学识渊博,锐意进取,勇担泰斗重任;作为法律人,他研法论道,坚守正义,甘做民法守护人。”(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评)
“梁慧星为中国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中国的法学教育能够适应国家现代化发展和建设的要求奠定了重要基础。”(河南长安网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