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
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
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
苏美尔人、
巴比伦人、
亚述人、依兰人、
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
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产生和发展
在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
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一些城市国家,这些早期国家已经有自己的首脑、长老议事会和诉讼机构,已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传统的部落习惯法逐渐向法律过渡。
据历史记载,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已经有了用楔形文字记载的零星的法律规范,如禁止欺骗、偷盗等。
约公元前22世纪末,
乌尔纳姆创建了
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公元前2006年),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 实行中央集权统治, 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为了统治需要,颁布了《
乌尔纳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拥护。《乌尔纳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
成文法典,它标志着古代东方法已进入成文化阶段。对以后两河流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南部又处于分裂状态,当时的一些城邦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主要有《
苏美尔法典》和《苏美尔亲属法》、《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它们仍旧基本上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
到公元前18世纪,
巴比伦的第六代王
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
汉穆拉比法典》(又称
石柱法),它的制定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直至公元前1世纪,楔形文字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基本特征
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正文部分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 标榜立法者的功绩, 贯彻“
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目的在于加强法典正文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2.法律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如民事、刑事、诉讼等均有论及,但不少问题仍由习惯法调整,并保留
同态复仇的传统。
3.基本是
司法判例的汇编,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虽然把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它们并非“神定法”。
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市俗法律关系的规定。
历史地位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不仅标志着古代东方法由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
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楔形文字法中所创立的一些法律原则,如盗窃他人财产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财产所有权取得和转移的方法和原则、法律体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和伪证反坐、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均对后世立法有重大影响。
楔形文字法代表了古老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
米诺斯文明、
波斯帝国的法律、
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发生影响。
乌尔纳姆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是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2006年)创始者乌尔纳姆颁布的。它适应奴隶制的发展,主要用来保护奴隶占有和私有制经济,镇压奴隶和贫民的反抗。
这部法典包括序言和正文29条(传下来的只有23条)两大部分,没有结语,主要涉及政治、宗教和法律等方面。序言宣称,是神授予乌尔纳木统治权力,乌尔纳姆在人世间的行为是按照神意,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并列举了他在保护贫弱、抑制豪强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现已发现的最早抄本大约是巴比伦时代的,但大部分已毁损,仅存几条残片。从破损较严重的法典残片看,法典的主要内容是对奴隶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如:将逃亡奴隶捉回的奴隶主要给捕捉者适当的报酬;伤害他人的身世要处以酷刑并罚款;禁止行巫术;破坏他人耕地者要支付食物赔偿;女奴对女主人不敬则予体罚。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如犯通奸罪则处死等等。这些条文充分表明了当时立法已采用罚金赔款等方式逐步取代同态复仇。
《乌尔纳姆法典》无论在内容上或形式上,都有创新之处,在西亚地区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两河流域各国制定的法典影响颇大。
汉谟拉比法典
法典的制定
《汉谟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前1792~前1750在位)颁布的法律。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
结构体系
由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
序言部分, 汉穆拉比列举和颂扬了自己的丰功伟绩,并自称是“众王之神”、“巴比伦的太阳”,宣扬了“君权神授”、“君权至上”的思想,阐明制定法典的目的是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
正文282条,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其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庞大,在人类早期法中实属罕见。同时也体现了古代东方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
结语部分,汉谟拉比反复告诫人们必须遵守法典,不得变更和废除,并诅咒那些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的惩罚。
法典的特点
1.贯彻了“权力主义”
(1) 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用大量篇幅树立汉谟拉比王的绝对权威,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最高立法目的。
(2) 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
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1) 法典在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建立在以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上。
(2) 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社成员的法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会导致一系列权利的丧失。
3.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早期东方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