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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联批准,成立“武汉市工商联(总商会)温州商会”,2006年,又经
武汉市民政局审批登记,商会成为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正式更名为“武汉市温州商会”。
商会简介
温州商会成立10年来,始终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开放、锐意进取、顽强拼搏的精神,以“商行天下、智行天下、善行天下”的温商精神,坚持温商诚信再造,切实维护温商合法权益,在武汉树立了商会和温商的良好形象。随着新生代温商迅速成长崛起,商会把新生代温商作为工作的重点对象,悉心呵护传递温商火种,为打造“百年温商,百年商会”品牌浇灌希望。,商会会员最初不足百人,发展到3017家会员单位。每年会员增长都在10%以上。在汉经商创业的温籍商人从1997年的数百人,发展到已拥有17万人之多。商会成立之初,温商多从事五金电器、鞋业、服装、洁具等零售业,发展到现在,温商经营的足迹已遍布各行各业,公司企业已延伸到武汉周边10多个中小城市,企业发展到2000多家。目前,商会隶属五金电料、器械业、纺织、服装、通讯、汽摩配、物流运输、灯具、运动休闲、陶瓷洁具、皮革、印刷、礼品等14个分会和25个会员单位。另外,温商还涉足房地产开发、餐饮、酒店、娱乐等产业,也都颇具一定经济实力和规模。十年中,从摆摊设点带生产、批发、销售一条龙;兴建汉来广场、华中五金城、大兴路鞋业一条街;在东西湖区投资兴建占地1000亩的“温州工业园”,年产值达50亿元。投资3亿元打造占地200多亩的中国五金机电第一城“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还有“库玛华中百货有限公司”,“武汉乐家装饰材料广场”,“武汉国华礼品城”等一批在武汉颇具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在汉温商每年创造财富达200亿元。
武汉市温州商会成立以来,在省、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热情关怀和帮助下,商会得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多层面、多角度、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了武汉、温州两地经济的发展,受到湖北省、武汉市、温州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重视,商会多次被省市评为“先进商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武汉市最具影响力商会”;商会的许多成员在省、市政协和省、市工商联中,都担任了重要职务,直接参政议政。2007年4月,罗云远会长被评为“武汉市优秀建设者”、“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第二届“共和国百业杰出人物”,获得温州市“十大优秀在外创业青年”、龙湾区“十大杰出在外创业青年”称号,这是我们商会的光荣和骄傲。
2000年10月成立党支部,这让一部分会员企业的党员找到了归宿,在商会和企业的活动中起到了带头作用。随着参加的党员越来越多,2006年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全国100多个温州商会中,我会率先成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市温州商会委员会”,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党员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加强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吸纳新鲜血液,使商会党员队伍不断扩大,发展至今已拥有55名党员。党委一班人带领广大党员,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开拓进取,极大的推动了
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为湖北、武汉、温州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商会特别重视广大会员文化知识和整体素质的培养教育,会员通过学习、培训、院校深造、文化素养、思想观念、道德风貌、科学精神、行为模式得到极大的提升,尊老抚幼、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的传统美德得到发扬,新型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人生观牢固树立。积极参加公益慈善事业、光彩事业老区行等 公益慈善事业。
十年中,商会各级领导及广大会员,在贫困山区捐款支援在汉读书的贫困大学生、失学辍学儿童;在农村,捐款捐物帮助帮助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在城市,资助特困居民过大年;参加抗洪救灾,捐款捐药,义务献血;捐建希望小学,为学生捐书捐学习用具;在恩施、大冶捐建敬老院,使革命烈士遗孀及后代安度晚年。据不完全统计,十年中商会累计捐款捐物近2000万元,广大会员用真情感动社会、用真心回馈社会,用行动奉献爱心,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极大地推动了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在2019年温州“利奇马”台风中,商会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带头捐款108万元转至温州慈善总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商会的倡导下,会员企业捐款捐物1047万元。商会直接捐给武汉慈善总会100万元,特殊党费7000多元转至民意街。按市工商联的工作布署,“三八妇女节”商会为浙医抗疫女英雄送去了价值4万元的礼物,副会长陈庆丰捐款捐物的同时,知道医护人员配镜有困难时,提出为全市抗疫医护人员免费配眼镜,常务副会长陈余克带领5名温商为援鄂浙江医疗队的医护人员在武汉期间生活做后勤保障服务。商会还有很多志愿者,复工复产中武汉温商为困难企业减免租金,会长陈定开的“浙商大厦”,名誉会长赵来民银河集团的“银河鞋城”“大兴路鞋业市场”、常务副会长王青阳的“清和广场”,夏宏荣的“温州城”等会员企业减免租金近亿元,武汉温商在共同抗击疫情中无论是商会还是会员听党话、跟党走,传播正能量,展示了温州人的奉献和大爱。
成立情况
在武汉市,温州商人有17万,大约占了国内在外温州人的十分之一。武汉温州商会是国内所有温州商会中,队伍最庞大、机构最完善的一个。武汉温州商会会员企业有近千家,年生产销售额超过50亿元。
业务范围
这几年,温州与武汉联系十分密切,许多企业老板在当地和温州都创办了公司,把所赚来的钱不断地投资到温州,为促进温州经济发展尽一份力。2002年6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与武汉温州商会正式签约:在107国道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段北侧建设温州工业园,为温州来汉客商营造“温馨之家”。
武汉温州工业园首期工程占地1000亩,投资额为2亿元人民币,计划3年内全部完工,建成后,年产值可达35亿元。该园将建设成为具有温州特色的花园式工业区,届时,这里将成为武汉温州投资商的生产基地,以生产电器、五金、汽车配件、洁具、灯具、皮革、服装、建材等为主的大型工业加工区。2002年12月2日,武汉温州工业园在吴家山台商投资区奠基。这是武汉市总商会温州商会参与我市经济建设的又一大手笔。温州企业大规模投资武汉市制造业,标志着在汉温州经营者迈开了由单纯从事流通贸易向工贸一体化转变的历史性步伐。利用武汉的独特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制造业基础,在武汉建设加工基地,将大大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工业园一期工程占地980亩,投资2亿元,计划三年内完工,年产值可达35亿元。
商会文化
2002年,16万温州人在武汉创下200亿多元的销售额。就算只有5%的利润,也能给温州带来可观效益,支持家乡发展。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武汉市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Wuhan Wenzhou Association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WW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武汉市的温州籍从事房地产、皮革、鞋业、
电器、电料、五金、灯具、汽摩配、陶瓷、洁具、纺织、服装、物流运输、通讯器材、印刷等行业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武汉市经商创业的温州籍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和挖掘在武汉市的温州籍人士的优势和潜能,为推动武汉市和温州经济的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
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武汉市桥口路185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
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二)与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温州市与武汉市的联系,加强两地经贸的多边合作,努力促进武汉市与温州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组织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间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共同营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五)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向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武汉市温州籍企业家回乡参政、议政、投资创业,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组织会员参与拥军、助残、助学、扶贫、赈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九)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温州精神。
(十)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凡是温州籍公民在武汉市经营的企业或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对违背商会宗旨、违反本会章程,及不利于团结或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精神的会员、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有权通过有关程序对其进行除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6年8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