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
1998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创立于1998年12月31日,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武汉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志愿参加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现有团体会员三百多家,内设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和业主工作专业委员会。
协会介绍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创立于1998年12月31日,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武汉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志愿参加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现有团体会员三百多家,内设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和业主工作专业委员会。
宗旨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行业改革与发展大局,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培育、发展武汉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作出积极的贡献。
职能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职能: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经营管理标准,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管理企业集团;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素质;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协会章程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武汉地区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振兴和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改革开放精神,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培育、发展武汉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协会接受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2、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经营管理标准,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管理企业集团,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发展提供服务,收集整理反映研究成果、行业有关信息的刊物或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 举办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5、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6、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5、个人会员应是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区分会签署意见;
3、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并通过;
4、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4、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分别书面报告区分会和市协会,并在市协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会员不履行协会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听取和审议协会的财务预算、结算;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通过会议决定,要有半数以上的与会成员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及武汉市民政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制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或授权代表表决,获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
1、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亦可扩大至副秘书长或会长指定专人列席;
2、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若干分会,系内设基层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会按区域设立,各项事务由市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有利于开展专项业务活动,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专业委员会是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办事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十四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业务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专业审计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7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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