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黄陂区委、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陂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陂文〔2010〕3号)精神,设立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参与起草本区教育工作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协调、监督实施。
(二)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协助做好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所属单位及相关中小学校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培训等工作,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设置规划;审核我区新建小区配套建设中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和教育设施的设置;指导和监督全区基础教育设施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置闲置教育资产。协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及幼儿园的设立、撤销、变更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做好相关民办学校的审批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区基础教育和区属职业技术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
成人教育,按权限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五)参与研究和拟定我区经济、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指导全区办学体制和
教育体制改革。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教育预算标准的办法;负责提出区级教育部门教育年度经费综合预算计划建议,并监督使用;归口管理国外、境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监督区“三个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增长的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各街乡镇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负责汇总编制全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年度决算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区级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区级教师奖励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经费使用以及教育系统内部的经费审计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我区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协助管理我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指导和检查学校内设机构、岗位设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师资调配、教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考试、认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系统选拔专家、评选市级及以上先进教师、教育工作者和享受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推荐暨表彰奖励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智育、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以及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以及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九)按权限管理全区学历教育及其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全区性检测文化素质的各类专业考试,组织、管理全区自学考试,统筹协调、宏观管理继续教育和扫除青年壮年文盲等工作。
(十)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教育教学科研、
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装备、学校后勤和勤工俭学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教材的征定、审定以及书刊发行工作。
(十一)规划并管理全区教育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本区教育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学校以及学前教学业务指导、管理和教育教学、学校综合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各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十三)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用字、教师普通话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十四)按区政府规定,管理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区政府教育基金征集办公室;管理局属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校;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教育类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及
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监察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和监督全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闲置教育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现任领导
局长:黄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