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福才,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安徽六安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人物履历
1983年07月—1985年07月,地理系助教;
1985年07月—1987年07月,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地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7年07月—1991年04月,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员;
1991年04月—1992年10月,安徽省城乡建设环保厅环境管理处办事员;
1992年10月—1993年12月,安徽省城乡建设环保厅环境管理处主任科员;
1993年12月—1995年07月,安徽省城乡建设环保厅综合计划处主任科员(其间;1994年6月-1995年7月 在荷兰农业、林业与自然保护部森林与自然研究院作访问学者);
1995年07月—1995年09月,安徽省环保局国际合作处主任科员;
1995年09月—2000年09月,安徽省环保局国际合作处副处长(其间:1997年9月-1999年9月 挂职任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00年09月—2002年09月,安徽省环保局国际合作处处长;
2002年09月—2004年06月,安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所长、党总支书记;
2004年06月—2007年12月,安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其间:2002年9月-2005年6月 在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攻读环境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2007年12月—2009年06月,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9年06月—2018年07月,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7月6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殷福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1月,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省原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殷福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殷福才违反政治纪律,多次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接受宴请,消费高档菜肴和酒水;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购物卡等财物,违规滥发津补贴,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分别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殷福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法纪观念淡漠,既搞权钱交易,又搞监守自盗;既搞权色交易,又搞钱色交易,公德丧失、私德失守,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殷福才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安徽省原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殷福才(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殷福才决定逮捕,并指定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1月,安徽省原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殷福才(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殷福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福才在担任安徽省原环境保护局国际合作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院)所(院)长,安徽省原环境保护局(厅)副局(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9年3月12日上午,宿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原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殷福才涉嫌受贿、贪污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殷福才在担任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国际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所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业务发展、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28977.7元。2004年至2012年,殷福才在担任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所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编造虚假的资金发放方案、安排财务人员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428539.5元。
公诉机关认为,殷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福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殷福才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辩护人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殷福才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殷福才的亲属及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19年7月10日上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原环保厅副厅长殷福才受贿、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殷福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殷福才在担任安徽省环保局国际合作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环科所所长、安徽省环科院院长,安徽省环保局副局长、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业务发展、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28977.7元。
2004年至2012年,殷福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编造虚假资金发放方案、安排财务人员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428539.5元。
法院认为,殷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其中殷福才收受他人公司干股20万元系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殷福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殷福才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殷福才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殷福才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