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面向学校所在地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为
教学内容,也可开展
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具有学历证书性质。
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或
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学生时,在入学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委托、承包给
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凡未达到规定录取分数线,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均不能注册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请广大考生和家长注意识别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界限,明确就读学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