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
少数民族教育的简称
民族教育是少数民族教育的简称,是指对汉族以外的其他55个少数民族实施的教育,是中国整个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介
广义的民族教育是指对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以及对外来文化引进、消化和吸收的过程;狭义的民族教育则专指对少数民族文化知识的教育。民族教育说到底是“人权”的问题,即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问题。同时,民族教育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更深的层次来说是一个政治问题。中国有56个民族,民族的教育同国家稳定密不可分。民族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少数民族的孩子进入主流社会,而是要通过教育培养大批民族知识群,通过他们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传承民族文化,从而保持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
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当前中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1.各民族的教育发展还很不平衡;2.学校布点较少,课程设置和学制管理不完全统一;3.办学形式和教学使用的语言文字有差异。
现状
发展
纵观中国民族教育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族教育法规建设总是落后于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由于民族教育法制的不健全,导致民族教育政策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难以落实,民族教育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及2001 年12 月中国加入WTO,民族教育立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这种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显突出。主要表现在:
表现
第一,民族教育法规体系极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来看,大量的为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法规很少,至今没有民族教育单项法,更没有居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规体系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层级过低,必然导致法规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很难起到应有的对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2002 年,国家曾启动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拟在行政法规层次对全国少数民族教育中重要的基本的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并计划于“十五”期间颁布实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当前,为适应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将《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订工作列入紧要工作议事日程,促成其尽快出台。与此同时,着手起草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它的出台积极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订,将极大地推进中国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中国民族教育事业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第二,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有失偏颇。通过对中国民族教育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规范。中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中国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中国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这一点,可从中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中略见一斑。建国初期中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 》、《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等,而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则非常缺乏。
语言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文字的失传,将导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须重视民族教育立法在保障和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从维护少数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权出发,中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升学优待与照顾,而忽视了对其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范,没有确立民族教育与一般教育同等质量要求的思想。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的低学业成就,从而其教育平等权也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
内容
第三,民族教育立法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如前所述中国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忽视了对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定等。此外,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或忽略了对其的规定,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民族教育基本重大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内容比较宏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关于这些问题,建国初期,中国政府曾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等专项法规,但这些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中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变化,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民族教育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或制订一些新的法规,使中国民族教育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重点和突出的问题,有法可依,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主要介绍
第四,地方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国154 个民族自治地方中,仅有十几个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规,这既与中央教育立法的发展不相适应,也与民族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及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极不协调。另据统计,从1985 年中国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吉林省人大批准诞生,到2000 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 件,单行条例280 件,变通或补充规定64 件。[1]与此相比,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明显滞后。
第五,现行民族教育法规还存在法律形式、法律语言不规范,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亟待加强等问题。
发展策略
针对中国民族教育立法的现状及问题,为加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尽快改变民族教育立法的不适应状况,
首先必须树立科学、正确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内容,并从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科学有序地推进民族教育立法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质量与效率,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与随意性,避免法规之间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复,使民族教育立法从整体上真正发挥为民族教育保驾护航的作用。
难点突破
首先,增加投入。中央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已占到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支出的80%以上。“十五”期间,国家安排50亿元,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民族地区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是资金投入的重点。启动实施第二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央投入60亿元,已投入40亿元中的57%用于西部和民族地区。“十五”期间中央安排的0.4亿元扫盲补助经费也主要用于西部民族地区。
其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民族地区按期实现“两基”攻坚目标。2004年,国家决定实施“两基”攻坚计划,4年投入100亿元资金,支持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可增加寄宿学生203万人。
第三,进一步做好资助民族地区贫困家庭学生工作。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贫困家庭的3000多万学生全部享受到免费教科书,其中新疆、西藏、宁夏、青海等省区学生的受益面均超过80%;并对西藏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包”(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新疆56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大力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紧缺人才。要加大教育对口支援西部和民族地区工作力度,扩大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国家实施的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等都要向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抓好少数民族“双语”师资和全国民族、贫困地区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双语”教育体制。教育部启动了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及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有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近百万名中小学教师将在这项活动中得到培训提高。
第六,加速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步伐。从2000年到2004年连续5年,西部地区本科招生来源计划安排的增幅均高于全国平均增幅,2005年继续给予倾斜;同时,继续扩大内地普通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从2006年开始,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办法招收少数民族硕士生、博士生,到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的规模。
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重视,确保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民族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民族教育,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民族教育发展目标: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到2020年,民族地区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民族地区学前两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0%、70%。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努力消除辍学现象,基本实现县域内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及,普职比大体相当,中职免费教育基本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断增加,高考录取率不断提高,学科专业结构基本合理,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显著提升。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民族教育综合改革,扎实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各民族师生法律意识。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有关宗教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
《决定》要求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深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在全国小学高年级、初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
保留并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
《决定》还要求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按照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保留并进一步完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推进民族地区和内地西藏新疆班毕业生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探索建立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多元的录取机制。完善高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班招生办法,探索实施高校民族预科阶段结业会考制度,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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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