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分为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出承兑和即期汇票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提示须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如未按规定的时间提示,持票人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和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看到汇票叫见票,如系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如系
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时应即付款。
汇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分为
远期汇票和
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一般由持票人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在到期日作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包括写明“见票即付”的汇票以及汇票上未写明但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只须在到期日直接作付款提示。
提示承兑必须在汇票上记载的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进行。各国法律对
提示承兑的期限有不同的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3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1年内
提示承兑,出票人可以缩短或延长提示期限,背书人只能缩短而不能延长提示期限。英美法规定提示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我国《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
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前述提示,就丧失对其前手和出票人的
追索权。但应注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只要求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承兑,而未要求定日付款的汇票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也必须承兑,因此后两种汇票是否提示承兑,由持票人决定,不提示承兑并不影响其行使
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