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2日中共广东省委通知设立汕头
地区行政公署,1980年1月1日正式挂牌,启用印章,原汕头地区革命委员会印章、衔牌同时作废。
1980年8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于汕头市区东面龙湖片划出1.6平方公里,建立
汕头经济特区;1981年11月14日经上级批准,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1984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汕头经济特区面积由原1.6平方公里扩大为52.6平方公里。其中龙湖片区(含
妈屿岛)22.6平方公里,广澳片区30平方公里。1986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设立汕头经济特区。
1983年7月13日,中共广东省委决定:撤销汕头地区建制,实行地市合并,市领导县的体制,汕头市为省直辖市(国务院12月22日正式批准)。汕头市管辖区为揭阳、饶平、澄海、潮阳、南澳、普宁、惠来、揭西、海丰、陆丰、潮州市等10县1市以及安平、同平、公园、金砂、市郊5个市辖区和一个经济特区。27日,省委通知,从9月1日起,海丰县、陆丰县2县划归惠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