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缩写JASI)是由江苏省辖区内的
造船、修船、
拆船、船舶主辅机制造、
航海仪器仪表制造及其它船舶配套设备制造等企业、
船舶工业贸易公司、科研所、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及与船舶工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现有
团体会员142家。
协会简介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组织会员间的联系、协商和交流,关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自律方面的行规行约,以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组织国内外同行业间的管理、工艺技术和理论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协作,接受行业有关课题的研究。
汇编和印发行业性资料,编发会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Jiangsu Association of Shipbuilding Industry缩写JAS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辖区内的造船、修船、拆船、海洋工程及其配套设备、有关工装设备制造企业、船舶工业贸易公司、科研所、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及与船舶工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江苏各地政府主管船舶工业的部门和省内各市、县、区的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按平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群体优势,加强技术开发和行业自律,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的联系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行业协调工作,推动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
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镇江市。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表达会员的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与制定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活动,并推进政策、规范的贯彻落实。协助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开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并与本行业的有关部门保持联系、交流,为政府和会员提供业务和技术信息。
(三)组织会员间的联系、协商和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自律方面的行规行约,以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开展经济、技术和法律等项咨询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协作、业务培训活动。接受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组织协助其技术改造、技术改进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国内外同行业间的管理、工艺技术和理论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协作,接受行业有关课题的研究。
(六)汇编和印发行业性资料,编发会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江苏船舶工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会议或通讯会议通过或函签、会长签发;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要求协会对其生产、技术协作和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协会要求提供有关基础统计资料和信息;
(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退会,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者或两年(含)以上不交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并由理事会责成秘书处发出通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批评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届大会期间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并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新会员的接纳和会员的退会及除名;
(六)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七)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五)、(七)、(八)、(九)、(十)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单位、团体、个人资助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的15日内,经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关社团管理登记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登记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