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生联合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江西省学生联合会成立于1926年5月18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和帮助。江西省学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西省青年联合会。
主要构成
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现有主席团单位32个,委员会团体单位74个。
江西省学联秘书处由江西省学联主席团聘任,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是江西省学联主席团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江西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负责江西省学联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江西学联。1991年起,江西省学联实行执行主席驻会制度。目前,江西省学联共有四位驻会执行主席,分别由南昌大学梅博晗、江西农业大学朱伟、江西财经大学王鑫琪和华东交通大学马义义4位同学担任。
主要机关
江西省学联代表大会是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七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隆重召开。)
省学联委员会是省学生联合会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省学联是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是省学联主席团。
主要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简称“江西省学联”,英文译名为“JiangXi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JX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以主要职责为准)。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本章程的制定依据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参加江西省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和设区市学联,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江西省学联代表大会是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江西省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省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省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省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代表大会决定。
省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省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省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省学联委员会是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省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委员会决定。
省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省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在原有委员单位和主席团单位发生变动时增补、改选委员单位和主席团单位。
第十一条 省学联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省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省学联主席团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省学联主席团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应为当时当任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主席团会员团体认为必要时,经省学联秘书处审核同意,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未经审核同意的其主席团席位空缺。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团执行主席召集。
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省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和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执行主席代表省学联秘书处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省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省学联日常具体工作。
省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
第十三条 省学联实行主席团执行主席驻会办公的工作制度。
省学联主席团执行主席由省学联秘书处负责在省学联委员单位中考察选拔,经所在学校党政同意。执行主席驻会期间享受同级毕业生见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驻会期间计算工龄。执行主席在主席团及全委会闭幕期间全权行使主席团职权。
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要求,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中可设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或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设区市和中等学校较多的县、设区市的区均可以成立学生联合会。
设区市学联代表大会,县、设区市的区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设区市以及县、设区市的区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可参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属单位中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可参加所在地地方学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8 16:19
目录
概述
主要构成
主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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