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体育总会
江门市政府工作部门
江门市体育总会隶属市体育局,办公地址地处江门市跃进路100号之一市体育场内体育局办公楼四楼。
工作职责
江门市体总成立16年来,在发展体育事业和对外的体育交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江门市体总是江门市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二)本会宗旨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努力发展体育事业,普及群众体育运动,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体育高峰;为促进江门市两个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三)发挥体育的社会作用,通过体育交流和竞赛活动联系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为江门市的各项工作搭桥建梁。
(四)本会一切活动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五)江门市体总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体育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江门市体育总会”,是广东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全市群众性的体育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体育法》,联系、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发展体育事业,普及体育运动,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积极开展体育对外交流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把我市建成体育强市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主管机构是江门市体育局,接受广东省体育总会的指导和江门市民政局监督。
第四条 本会地址,设在江门市跃进路100号之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二、受市体育局委托,负责对全市体育社团业务工作的指导;
三、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开办各类体育培训班,积极开展各项体育咨询活动;
四、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建议;
五、加强体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市体育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下列群众体育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一、各市、区体育总会;
二、全市性的单项运动协会;
三、全市的行业、系统等体育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体育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体育指导、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会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全市委员会
第十三条江门市体育总会委员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全市委员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推选的委员,各类体育专业人员代表,体育界知名人士等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贡献显著、年事已高的委员,授予荣誉称号;
六、聘请长期关心、支持体育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全市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委员会的决议,审议发展我市体育事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性及活动方案的建议;
二、推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全市委员会议;
四、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体育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年满六十五岁的不再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经代表大会选举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是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实体主要负责人,提交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决定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委员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委员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1 13:26
目录
概述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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