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华
中国内地女主持人、浙江省杭州市广播电视局一级播音员
沈旭华(1969年12月20日—2002年8月20日),出生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中国内地女主持人、浙江余杭电视台播音员、浙江省杭州市广播电视局一级播音员
个人经历
曾任浙江余杭电视台播音员;浙江省杭州市广播电视局一级播音员。主持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成为该栏目主持人之一。
死亡原因
警方已认定意外发生在2002年8月1日晚8时左右,当时沈旭华在一家餐厅吃饭,并订了二楼紧邻消防通道两米的12号包间。
席间,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包间较嘈杂,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消防通道门旁,并推门进去,不料尚未完工的消防通道不仅没有灯,而且没有栏杆,沈旭华在一步之后就从二楼直接摔到了一楼。40分钟后,一位送装修材料的工人才发现了沈旭华。警方和120急救车随后将沈旭华送到北京安贞医院,抢救19天后,北京时间2002年8月20日19时10分,沈旭华因为弥漫性脑出血而永远地离去了。
排除了其他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经警方认定,张生记消防通道门上贴的“消防通道,非紧急情况严禁使用”字样,是在事故后贴上去的。
沈旭华意外死亡事件代理律师向记者展示了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其家人在张生记拍摄到的现场录像。从录像中可以了解到,从消防通道门出去的平台边缘距门不足20厘米,在事发前这里没有护栏,也没有灯,而二楼到一楼的空中距离约有4米多。
死亡真相
负责处理《夕阳红》女主持人沈旭华意外身亡一案的北京警方已同意其家人先办理遗体火化等后事,再按法律程序认定事故责任,并为其家人出具了《死亡证明书》。
警务人员向他们宣读了《法医鉴定书》,“认定沈旭华是在张生记吃饭期间,因打电话从消防通道二楼直接摔下一楼,属于高坠死亡,排除了其他。
民事赔偿
概况
备受媒体关注的央视《夕阳红》栏目主持人沈旭华坠楼案有了一审结果:央视女主持沈旭华家属状告北京市消防局行政诉讼案终审后,原告沈旭华之夫喻建华等4人诉张生记酒楼和北京市京浙宾馆民事赔偿案一审有果,北京朝阳法院认定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判定二被告赔偿共计387639元。
原告诉称
沈旭华生前工作于中央电视台,2002年8月1日晚,沈旭华在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用餐时,因接听电话到包厢外约两米的一个通道门,由于该通道未设楼梯,致使沈旭华摔到楼下。由于抢救无效,33岁的沈旭华2002年8月20日去世。
原告认为
沈旭华坠楼身亡是由于两被告使用不合规范的工程,且没有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的。
原告要求
两被告赔偿交通食宿费47000元;法医鉴定费、墓穴安葬告别仪式费93800元;误工费30000元;赡养费72000元;抚育费67200元;死亡补偿金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
被告辩称
推开事发通道的门,并不必然导致沈旭华坠楼身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沈旭华坠楼地点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之外。关于赔偿问题,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京浙宾馆辩称其不存在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
2002年8月1日20时,沈旭华因接听电话,从12号房间出来,将二楼东北侧通道门打开走出,从通道二层坠落至一层。此后,沈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为沈旭华家属送午餐及晚餐。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为沈旭华支付医疗费160164.45元,并负担沈旭华家属住宿费11498.31元。2002年8月20日,沈旭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11月3日,备受媒体关注的央视夕阳红》栏目主持人沈旭华坠楼案有了一审结果。朝阳法院认定被告张生记酒楼和北京市京浙宾馆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判定二被告赔偿共计387,639元。
根据三方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鉴定费收据、丧葬费收据、交通费收据、证明、开庭笔录。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酒楼二层东北侧的木制门与一通道相连,通道内放有梯子、管制铁器、三棱角铁等各种杂乱物品,进门后东侧40厘米处直接悬空且无照明设备。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两被告对事发通道未尽到注意责任亦未采取防免措施,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8万余元;赔偿原告赡养费7.2万元;赔偿原告喻播阳抚育费6.72万元。以上各项赔偿数额,被告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浙宾馆各赔偿50%并负连带责任。
两被告对事发通道未尽到注意责任亦未采取防免措施,对沈旭华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赔偿38万余元。
媒体评论
这是一个老套的施工工地吃人夺命的事故。都说工地施工是“为了建设的破坏”,但工地无声的陷阱“毁坏”人的生命,只有“破坏”没有“建设”,也无法再“建设”。
与其说这是施工工地吃人,不如说是施工管理夺命——施工工地安全问题严重失管,庶几成了“管理黑洞”。如果说工程建设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话,那么,建设过程中必须是“施工大计,安全第一”。
安全管理,首先是意识问题,继而是制度问题,然后是落实问题,还有就是监督问题,但是,在这个意识、制度、落实、监督的链条中,别说是一环扣一环,许多地方是半个“环”都没有“生成”。而这些安全举措,往往只是举手之劳就能落实。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7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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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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