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中小企业局(简称市中小企业局),挂沈阳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沈阳市乡镇企业局牌子(简称市非公经济发展局、市乡企局),正局级建制。市中小企业局(市非公经济发展局、市乡企局)是负责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城镇集体经济、乡镇企业工作和联系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市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农经委。
(二)将原市经委承担的联系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经济协作、对口支援及外埠驻沈办事机构年检的职责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三)增加指导全市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职责。
(四)强化对全市中小企业创办、经营的指导和服务,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指导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和协调中小企业的兼并、收购与重组,促进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负责集体资产监管。
(五)组织实施全市中小企业创办扶持工作,拟订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负责市赴外地创办企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各项支持政策,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七)拟订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融资服务工作;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上市、债券、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八)拟订有关推动县域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九)协调、推动中小企业的区域性合作和对外经贸、合资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组织协调中小企业招商引资和引进国内企业(项目)工作;参与全市工业地产(标准化厂房)建设和招商工作。
(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建设,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信息服务、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服务机构的发展。
(十一)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和交流;负责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外埠企事业单位驻沈办事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东北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经济技术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承担对口支援青海省工作,协调衔接支援西藏经济项目。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小企业局设10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局系统财务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综合法规处
负责法制工作;参与起草有关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调研、对外宣传、信息和文字综合工作。
经济运行处
拟订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队伍建设,开展统计培训和统计网络建设。
产业集群处
拟订产业集群(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推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县域经济、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和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县(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建设中的问题。
产业指导处
负责指导中小企业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协作配套;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型工程建设;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使用和监管;指导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指导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品牌创建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构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体系,推进创业辅导基地建设;指导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负责集体资产监管工作。
国际合作处
负责指导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编制并执行全市引进内资计划;参与全市工业地产(标准化厂房)建设和招商工作;
融资担保处
负责提出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建议;协调推进银企对接,组织开展多渠道融资服务;负责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维权协调处
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维权协调体系建设,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维权中心和承办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区、县(市)和开发区企业维权协调工作的指导及考核;指导企业同外埠驻沈商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经济协作处
负责联系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负责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重点参与沈阳经济区区域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东北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经济技术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我市赴外地开办企业的指导工作;承担对口支援青海省工作,协调衔接支援西藏经济项目工作;负责外埠驻沈办事机构年检工作;负责外埠企业、事业单位和办事机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中小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06 21:45
目录
概述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