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东商会成立于2015年3月21日,其主管单位为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并接受
河北省委统战部、
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商会简介
河北省广东商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员的组织原则,秉承“服务会员、回馈社会、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宗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为所有会员提供投资、招商、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维护在冀投资、创业的粤籍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冀粤两省的文化经济交流做出贡献。
河北省广东商会会员企业主要分布在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保定、沧州、衡水、秦皇岛、张家口、承德等地市,从事行业涉及房地产、金融、珠宝、汽车产业、建筑、装饰、石材、五金、医药医疗机械、休闲娱乐、餐饮、服装、日用百货、商贸、电子通信等几十个领域,代表企业有恒大地产、美的集团、碧桂园集团、格力电器、广州富力集团、深圳华强集团、国瑞置业、珠江啤酒集团等广东知名企业集团,近三年在冀投资近2000亿元,为河北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河北省广东商会的成立旨在加强在冀粤籍商人和乡贤的相互联系,整合资源,抱团发展,促进冀粤两地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架设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进一步提升粤商的整体形象,增强在冀粤商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维护在冀粤商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在冀粤商企业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助力粤商企业的发展,为粤商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河北省广东商会的发展战略
1、粤商人的使命:团结、服务、发展、共赢
2、粤商人的精神:诚信、创新、务实、责任、担当、奉献
3、商会的发展宗旨:以会助商、以商养会、共赢发展
4、商会的发展愿景:智造卓越商会、弘扬粤商文化
5、商会的发展战略:弱者亦强、强者亦大、大者鼎盛
河北艾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石家庄冀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淑慧、河北慧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总经理杜秋雄、石家庄邦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婷、石家庄晨光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黄俊强、河北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志强为常务副会长;
石家庄广味养生粥总经理陈晓勉、河北滨翔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梅开君、唐山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庆东、衡水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庆雄、河北恒洋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明、石家庄万典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谢焕松、肃宁县席殊传媒服务中心总经理谢洁慧、石家庄市超速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国钦、秦皇岛宇航电子科技公司杨光宇、承德市向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丽燕为副会长;
石家庄广潮工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文生为理事长;
河北耀胜投融有限公司总裁林汉贝为秘书长。
目前会员已经发展到600余人,会员涉及房地产、餐饮、保险、装修、建材、电子、日化、汽配等行业。
会徽
本标志整体为徽章造型,核心部分采用代表广东的木棉花与河北的代表性建筑——木棉花(kapok)是南方的特产,是广州市的市花。五片拥有强劲曲线的花瓣,包围一束绵密的黄色花蕊,收束于紧实的花托,一朵朵都有饭碗那么大,迎着阳春自树顶端向下蔓延。木棉花又称英雄花,连它的坠落也分外的豪气,从树上落下的时候,在空中仍保持原状,一路旋转而下,然后“啪”一声落到地上。树下落英纷陈,花不褪色、不萎靡,很英雄地道别尘世。木棉花为什么叫“英雄花”?因为它开得红艳却但又不媚俗,它的壮硕的躯干壮,顶天立地的姿态,英雄般的壮观,花葩的颜色红得犹如壮士的风骨,色彩就像英雄的鲜血染红了树梢。长城——横穿河北,连结京津,在河北境内长达2000多公里,在拥有长城的省份之中,是最长的,因此长城也成了河北的最具代表性的建筑。 长城中间采用古钱币的造型,代表河北和广东的经济。本标志采用木棉花和长城的结合,寓意是生长在长城脚下的木棉花,象征着广东老乡在河北这块土地上扎根,为两省的经济繁荣而努力做出自己的贡献。
商会章程
河北省广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广东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HEBEI 缩写GCCH。
第二条、本会主要由广东籍在河北省区域内经营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建筑装饰、家居家饰、
办公家具、电子科技产品、灯具灯饰、餐具玩具、服装百货、
金属制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餐饮娱乐、汽车配件、酒店物业、物流商贸、通信网络、酒店经营、食品加工、教育科研培训、工商代理等行业企业、社团和个人、科研人士和专家学者,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社团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和当地经济服务,加强业界自律坚持诚信守法、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共谋发展;扬善积德,奉献社会,加强和推动河北与广东两省的经济协作和交流。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外独立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会会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81号1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教育本会会员,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引导会员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生产者、经营者。
(二)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社团组织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和会员单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主动与各省、市、自治区及海外的广东商会建立联系,密切合作和友好往来;为冀粤两地政府提供科技、经济信息,推动两地经济、技术、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招商引资、吸纳海内外资金、进行经贸合作牵线搭桥及海内外商务考察等提供中介服务。
(四)加强会内联系沟通,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协调会员和会员单位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积极组织会员和会员企业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交易会、展销会。积极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与经济合作,全力支持会员和会员单位不断发展。
(五)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援助服务,积极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以至在冀乡亲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积极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支持和参与
光彩事业及各项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七)通过有效方式,推动商会稳定、持续发展,把商会精心打造成广东乡亲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的登记注册的广东籍企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2、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广籍的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各类专业人士及与本会有联系经济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其它有关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团体会员必须经有关机关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四)个人会员须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申请人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提请本会维护其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倡资助;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参与本会组织等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及退会:
(一)会费由理事会按会员意愿及河北当地实际情况召开大会商定。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履行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会员在会期间如违反以下条款,将终止会员其资格: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二)被
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法人资格的会员,停止在河北经贸活动的会员,以及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其会员资格应予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本会有关决议,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的聘任;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会长、荣誉顾问、驻会秘书长,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长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会议行使第十七条第五项以外的其他权限。会长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主持,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参加,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或部分副会长任期届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视在职期间的贡献或影响力,可任命为商会创会会长或功勋会长、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顾问,视同享受在职副会长以上待遇。对建会以来累计贡献(包括会费在内)达到200万元者,给予“功勋会长”的最高荣誉地位。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商会设执行会长一名,在会长缺席时,执行会长代替会长管理商会日常事务,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要求专职驻会。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主持商会行政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列席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接受赞助、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因商会平台所带来的收益或荣誉,应属于商会,不属于个人,商会可视情况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责任人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监事会对账目进行审核,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