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厅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河北省文化厅。
(五)将原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河北省文化厅。
(六)增加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七)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八)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九)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艺术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全省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负责推动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八)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全省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
(十)拟订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落实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代表省签订对外文化合作协议,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文化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和立法调研工作;起草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信访和机关财务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文化艺术人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指导、管理、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艺术处。
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工作;拟订文化艺术科研发展规划;协调省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指导、管理全省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及相关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文化市场处(文化市场执法指导监督处)。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和发展,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文化产业处。
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推进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八)对外文化联络处(港澳台办公室)。
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落实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全省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河北省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5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其他事项
(一)管理河北省文物局。
(二)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河北省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河北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核。
办事指南
1、审批处室 文化市场处
2、申报条件 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申报附件
(1)申请书;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资金证明和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工作流程
(1)接收材料。行政许可中心统一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当载明上述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各项内容。
(2)审核材料。文化市场处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3)作出批准决定。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主管厅领导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以省文化厅名义出具加盖文化厅印章的批准文件,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行政许可公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河北文化市场网上进行公示。
5、办理时限 自河北省文化厅正式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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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