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义昌大桥坍塌事故是指2013年2月1日上午8点52分,
连霍高速洛三段南半幅741+900m处义昌大桥发生的垮塌事故,坍塌桥面长80m。河南警方已将4名涉案嫌疑人控制。 2016年 5月2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等八人非法制造爆炸物、
危险物品肇事、
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二审宣判,决定维持一审原判。
事故介绍
初步勘查:事故系因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爆炸引起桥面垮塌,造成车辆坠落。截止目前,已吊出大货车6辆、小汽车2辆,其中1辆为拉载商品小汽车车辆,没有客车坠落;事故最终导致14死8伤。人民网
事故发生时,一辆装载烟花爆竹的货车自西向东行驶在连霍高速河南三门峡渑池段741公里处的义昌大桥,突然发生爆炸导致义昌大桥目前南半幅被全部炸毁,北半幅桥板也有一些松动,已经造成了连霍高速双向断行。
事故发生后,服务区启动应急预案,封锁附近道路,对来往车辆行人进行劝行,向救援人员免费提供开水、牛肉汤等。该负责人称,救援现场有专业救援队员、警察、群众等300多人,南北向道路已封锁。
官方通报
2月1日9时许,
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冀A70380的厢式货车(核载5.9吨,实载9.8吨)装运烟花爆竹,在途经河南省境内连霍高速741公里900米处义昌大桥时发生爆炸,致使约80米长的桥面垮塌,多辆车自桥上坠落,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主要是因为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分包、超许可范围生产烟花爆竹,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运烟花爆竹,运输前未取得运输许可,发货前未查验车辆及驾驶人、押运人资质;凯达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其驾驶人、押运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使用非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承运烟花爆竹。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重要指示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和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立刻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安部派出专门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搜救,查明事故原因,查清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节日安全。
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有多辆车掉下
大桥,目前,事故已经导致10死11伤。调查组通过对事故中伤亡人员和车辆情况进行对号和身份确认,7名遇难人员身份已经确认,另3名正在确认中。目前,受伤11名伤员中重伤4人,全部生命体征平稳,轻伤7人,受伤人员分别安置在渑池县人民医院、渑池县中医院、义煤集团总医院、义马市人民医院。市委、市政府从三门峡市抽调医疗专家,不惜一切代价,用最好的医生用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全力以赴抢救伤者,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
事故调查
记者证实
陕西省蒲城县官方2日向中新网记者证实,发生于1日的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垮塌事故,肇事车辆运载的烟花爆竹来自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调查显示
事故调查也有初步进展,这是一起涉嫌严重违法生产、违法装载、违法运输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陕西省
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规使用蛇皮袋进行包装,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发货时未查验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资质、资格,且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冒充百货进行运输。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及车辆拥有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未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承运烟花爆竹。
官方介绍
中共蒲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百平介绍,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2006年始建,2008年投产,具有正规合法生产手续。现有60余名员工,设计年产值1500万元人民币。他透露,该公司4名涉案嫌疑人已被河南警方控制,带回河南协助调查,生产企业已被查封。
在质监局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中,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公司所生产的部分批次产品分别在2010年与2012年的抽检中被列为不合格产品。
媒体报道
2013-02-03 新浪新闻 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
2013-02-03 云南信息港 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排爆、桥梁专家现场析疑
2013-02-03 新华网 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烟花供货方和运输方4名相关人员被河南警方带离调查
相关视频
专家释疑花炮炸断义昌大桥称爆炸位置特殊
死伤者名单
遇难者名单
共10人
1.张春福,山东高密市人;
2.冯俊科,河南平顶山市人;
3.侯艳新,河南安阳市人;
4.黄金义,河南潢川县人;
5.董振功,江苏邳州市人;
6.孙玉文,山东章丘市人;
7.王高众,江苏南通市人;
8.陈进云,江苏南通市人;
9.王录洲,江苏东台市人;
10.申裕兰,江苏东台市人。
伤者名单
共11人
希望他们早日康复
1.尹德先,男,42岁,山东高密人,在渑池县人民医院ICU治疗。
2.刘德成,男,43岁,江苏邳州人,在渑池县中医院治疗。
3.侯全林,男,44岁,安阳人,在义马市人民医院胸外科治疗。
4.程刚生,男,38岁,平顶山郏县人,在义马市人民医院胸外科治疗;
5.万军利,男,29岁,漯河人,在义马市人民医院骨科治疗;
6.吴亚丽,女,25岁,漯河人,在义马市人民医院骨科治疗;
7.肖建民,男,51岁,荥阳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骨二科治疗;
8.赵铭,男,23岁,巩义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心胸外科治疗;
9.单弯弯,女,17岁,沁阳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骨一科治疗;
10.李学东,男,36岁,黑龙江安达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ICU治疗;
11.吴斌,男,41岁,商丘人,在义马煤炭总医院心胸外科治疗。
最新信息
赔偿
2013年2月4日,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10名死难者身份已确定,指挥部已通知其家属认领。鉴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事发地政府决定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
网曝:“同命不同价”引不满
据河南商报报道称,在义昌大桥事故遇难者中,有遇难者家属透露,目前正进行赔偿谈判,政府工作人员称事故发生在河南境内,要按河南的标准,“他们说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义昌大桥事故“同命不同价”引网上争论。
“城市户籍40万,农村18万!!!生命面前,居然开出高低价码!!”,此举引发网上关注,“同命不同价”引发争议。网友泡泡唐质疑称,同样都是遇难者,为什么对农村的赔偿比城市少,这是不是对农村遇难者的侮辱与不尊重。
针对网上争议,现场指挥部发布消息称: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10名死亡者身份已确定。抢险救援指挥部已通知死难者家属前来认领,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先行垫付。目前善后处理工作进展顺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进展
十名遇难者来自豫苏鲁三省
10名遇难者来自河南、山东和江苏三省。其中河南3人,江苏5人,山东2人。年龄最大的为51岁,最小的24岁,其中2名为女性。
善后
4遇难者遗体已火化
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消息:截至2月4日17时,张春福、冯俊科、侯艳新、黄金义等四名遇难人员家属已接受事故处理工作组的处理意见并领取了垫付赔偿款,四名遇难人员遗体已火化。其中张春福、冯俊科、侯艳新的家属已离开三门峡返乡。
据侯艳新家属称,他们拿到约60万的赔付款,据冯俊科亲属称,拿到了约49万赔付款,他们表示,相关部门是按照遇难者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赔付的。记者多次致电三门峡市宣传部门,未获回应。
路况
桥北半幅恢复小车双向通行
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消息:经过路政、交警、养护等部门人员昼夜奋战,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北幅2月4日15时44分实施7座以下小型客车单幅双向通行,限速60公里/小时,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路政部门联合高速交警在单幅双向路段、各分流点24小时值守,全力确保道路畅通。
调查报告公布
《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日前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公布。调查认为,这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已对20名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司法措施,建议对河北、陕西两省相关部门2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处发生一起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导致义昌大桥部分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
2月1日晚,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成立,邀请了河南省检察院和河北、陕西两省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并邀请了国内公路桥梁、爆炸爆破、烟花爆竹和物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技术论证。
调查认为,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石彦飞、李瑞党(2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等人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冀A70380号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长途运输违法生产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冀A70380号货车实际所有人为石彦飞,挂靠在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营。
事故货车所载货物系从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装载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经核实,土地雷和开天雷均不属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产品,属非法产品。两种货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超载6440千克,装药量共计约1085.2千克。这辆货车伪装成一般货物运输车辆,在通过检查站时未对其进行检查登记。
调查认为,凯达公司疏于管理,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包给无资质人员生产经营,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蒲城县小郭货运部、虎子货运部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陕西省蒲城县政府及当地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质监等部门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等方面工作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目前,包括陕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凯达公司以及蒲城县小郭货运部、虎子货运部等在内的20名犯罪嫌疑人,已于2013年7月5日移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报告建议,对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陕西省蒲城县分管领导及相关局委、镇政府等单位的2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由各地分别对凯达公司、宏盛公司、虎子货运信息部、小郭货运信息部依法进行处罚。
二审结果
2016年5月24日,河南高院对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等八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二审宣判:
上诉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均系不具有烟花爆竹从业资格的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明知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药具有爆炸性,明知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受到国家严格管控,仍雇用、组织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并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违规生产的“土地雷”经鉴定为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产品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导致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中,张根林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不是“土地雷”的直接生产者和组织运输者,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张根林的死缓判决。
一审结果
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发生运输烟花爆竹
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8人受伤。张根林、薛运芳等8名被告人被
提起公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7人获刑,其中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
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