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客家商会,英文名称为:Henan hakka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2011年5月29日,本商会组织是由
客家人在河南省内创办的企业,在河南省的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客家人,以及热衷客家事业的非客家企业、人士自愿组成。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历史
河南省客家商会,2011年5月29日,河南省客家商会成立大会在郑州市
郑东新区隆重举行,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世界客属总会总会长、中华两岸交流协会荣誉会长
吴伯雄题词致贺,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等部门领导、海内外30多家客属社团、企业以及各界人士400多人出席了成立大会。
作为河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下辖的商会,河南客家商会为吸引外商来豫投资出力不少。客家商会筹备之初便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与帮助,并作为民间招商团体为河南引进投资到十多个亿,并联合投资商建立了
安阳、
信阳工业园区。
2018年12月,河南省客家商会被
河南省民政厅评为中国社会组织三A单位,并颁发了奖牌和证书。
组织体系
组织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
商会领导
河南省客家商会领导机构名单
永远荣誉顾问
曾宪梓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金利来集团董事局主席
余国春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侨界社团联会会长、
香港裕华国货董事长
名誉顾问
高级顾问
林宪斋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
名誉会长
邱镜淳 国民党中央委员、台湾“
世界客属总会”理事长、现任台湾新竹县长
范国甫 河南万科农业发展集团董事长、省华夏文化艺术院院长、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终身理事长
曾智明 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行政主裁、广东外商工会常务副主席
陈锦焰 香港锦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会 长
执行会长
罗志仿 特艺达(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会长
彭国水 深圳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志成 深圳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曾德聪 郑州市
侨联副主席兼秘书长、河南省曾氏文化研究会监事长
张国贤 省政协委员、省商业行业协会副会长、
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庆楷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直七支副主委、
广州证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杨伟明 郑州客家菜馆总经理
付志彬 深圳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绍伟 国泰房地产(郑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成红 河南小金豆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献忠 南阳市万德隆副食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专职)
彭金璋 河南省客家商会法人代表、副会长
商会章程
河南省客家商会章程
(已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客家商会成立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河南省客家商会,英文名称为:Henan hakka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客家人在河南省内创办的企业和在河南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客家人及热衷客家事业的非客家企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团结、诚信、合作、共赢。弘扬客家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打造客家团队品牌,为河南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5号2号楼408室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与海内外华人,华侨客商及客属团体、其他商会之间的联络与交流,寻求商机,共谋发展。
(二)弘扬客家精神,展示客商独特风采,实现人文商道共荣,构筑企业交流合作新平台。
(三)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活动,宣传表彰本会中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实力强劲的优秀企业家,以提高客家商会的知名度和客家人的整体形象。
(四)建立会员企业间优惠服务制度,让会员享受多方面的优质待遇。
(五)开展信息交流咨询等服务,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
(六)办好本会投资创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七)举办和参与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八)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客家人在河南省内举办的企业和在河南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客家人及热衷客家事业的非客家企业、人士均可参加本会;
(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文明经商;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参与本会的各种创收项目,取得红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和共同创收的项目投资;
(五)会员有向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对本会不公开的事宜进行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解不改者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督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工作,将督查情况及时报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监事会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相当的影响力;
(三)监事会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监事会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为一级法人单位,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决策。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实际情况协商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报会员大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