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耗资产是通过开掘、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
自然资源,如矿藏、原始森林等。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价值在总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
企业为开采油气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房屋、机器等),作为一般
固定资产管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可以单独设置“油气资产清理”科目,比照“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处理。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在“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油田等进行
明细核算。
(一)企业购入油气资产(含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的油气资产,在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
油气开发支出”等科目。
(四)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油气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预计负债”科目。
(五)处置油气资产时,应按该项油气资产的账面净额,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
计提的
累计折耗,借记“
累计折耗”科目,原已计提
减值准备的,借记“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