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院组织,是指由普通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与
专门法院组成。普通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是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并只能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加以撤销,发回重审;第二审法院为
上诉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的民事、刑事上诉案,但重罪案件除外;基层法院分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和初审法院以及审理刑事案件的违警法院和轻罪法院。行政法院系统分为两级,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27个行政法庭,审理主要以行政法令和判例为依据;并设有一些专门行政法庭,如审计法院和处理国家补助金纠纷的法庭等。在普通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之间设有争议法庭,以处理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范围上发生的争议。专门法院设有商事法院、社会法院、少年法院、军事法院等;并设有国家安全法院、特别高等法院,分别审理颠覆活动i件和总统所犯的叛国罪及政府部长在执行职务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院系统
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属于民事法院的有大审法院,小审法院,近民法院(街区法院),属于刑事法院的有重罪法院,轻罪法院,治安法院(违警法院),近民法院,另外还有特殊法院,包括劳资调节法院,社会保障事务法院,商事法院,农事租赁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包括青少年法官,青少年法庭和青少年重罪法院。
初审系统
民事法院
大审法院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标的10000欧元以上,离婚案件、亲权案件、继承、亲子关系、不动产、民事身份等案件。
小审法院 TRIBUNAL D'INSTANCE
4000欧元以上,10000欧元以下的标的的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
近民法院(街区法院) JUGE DE PROXIMITÉ(已取消)
4000欧以下小额诉讼,消费者权益案,邻里纠纷,付款或者行为之命令。
刑事法院
重罪法院 COUR D'ASSISES
可能处以徒刑以上之刑的重罪案件
轻罪法院(地方法院)TRIBUNAL CORRECTIONNEL
可能处以10年以下监禁刑及其他刑罚(罚金、附加刑、公益劳动)的案件。
治安法院(违警法院)TRIBUNAL DE POLICE
可能处以罚金的五级违警罪,只有一名法官,设于小审法院内部。
近民法院 JUGE DE PROXIMITÉ
刑事领域,管辖前四级违警罪。
特殊法院
劳资调解法院 CONSEIL DE PRUD'HOMMES
工人或者学徒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或者学徒合同之间的纠纷案件
社会保障事务法院 TRIBUNAL DES AFFAIRES DE SÉCURITÉ SOCIALE
社会保障机构及参保人之间的纠纷
商事法院 TRIBUNAL DE COMMERCE
商业人员或者商业组织之间的纠纷
农事租赁法院TRIBUNAL PARITAIRE DES BAUX RURAUX
农村土地所有人及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青少年法院 Juridictions pour mineurs
青少年法官 JUGE DES ENFANTS
对危险青少年采取保护措施;青少年犯罪的审判法官
青少年法庭 TRIBUNAL POUR ENFANTS
未满16岁之青少年所犯的轻罪及重罪
青少年重罪法院 COUR D'ASSISES DES MINEURS
16岁以上之青少年所犯之重罪
上诉系统
上诉法院 COUR D'APPEL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就可以上诉,上诉法院将对案件重新审理;
自2001年2月1日以来,重罪法院的裁决可以在另一新的重罪法院上诉,新的重罪法院由3名专业法官和12名陪审员组成。
监督(申诉)Contrôle (Pourvoi)
最高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此法院不审理案件,但它确证法律得到初审法院及上诉法院的正确实施。最高法院坐落于巴黎。
另外,法国的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f)、行政上诉法院(Cour administrative d'appel)以及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国务院)属于行政机构,而不是司法机构,不属于司法部管辖。
行政法院系统
由法国
18世纪 资产阶级革命后设立的
行政监督和咨询机关演变而来,1799年宪法正式赋予它以司法权。
行政法院担负两项任务:
1、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门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属行政职能
2、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属司法职能
行政法院分为两级:
1、最高行政法院
2、各省所设的27个行政法庭
审理时主要以行政法令和该院长期积累的判例为依据。行政法院系统还设有一些专门行政法庭,如审计法院和处理
国家补助金纠纷的法庭等。
法国现状
争议法院
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其成员共9人,包括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各自选出的3名法官、上届争议法院选出的两名法官以及司法部长。除司法部长外, 其他成员任期均为3年。争议法院除裁决案件由哪一系统法院管辖以外,还可以对两系统法院所作相互冲突的判决案件进行重审。
特别高等法院
根据宪法规定,还设有独立于上述两系统之外的特别高等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各选出12人组成,专门审理总统所犯的叛国罪和
政府部长在执行职务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