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位泛指研修
法律方面的学历,一般由法学院或其他学院辖下法律系
学位课程毕业的毕业生,可按所修毕之课程获得相应法律学位。法律课程在不少发达国家中广受欢迎,这亦在
法学教育中促成了
法律专业学位的诞生和大量法律进修课程的出现,如英国的法律专业共同试(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和每年在
香港、
新加坡、
马来西亚等地均有大量学生报读的
伦敦大学校外课程等。但亦出现了一些水平极低的法律课程甚至所谓的
文凭工厂,为确保律师质素,各地纷纷建立认可制度,只有在制度下获认可的法律资历才有机会在该制度中获得
律师资格。
各大法学院中有不少独特的法律学位,然而纵使名称不同,但在本质上,撇除
荣誉学位,大致亦可按以下四个分类划分。较为常见的法律学位有:
荣誉学位 名誉法学博士 - Doctor of Laws honoris causa (LL.D. hon. cau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