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著书应采取这样的方式,即该书的内容可以用一个句子来概括。若将此
检验标准适用于《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全新译本)》,则《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可用下面这句来概括:不论是现在还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
裁决,而在社会本身。或许,这句话涵括了对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做出阐释的每一次尝试的主旨。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生于布科维纳的切尔诺夫策(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1897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担任罗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在此期间,埃利希于1906~1907年间担任该大学的校长。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 (1899年)、《自由的法的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
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