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 by law)。“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这种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权、治官,依法规范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仅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规范和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错位与缺位,避免
行政机关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从权力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惟我独尊,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限制行政权的无事不管,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
第二,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称为法律保留原则。
法治行政是法律对行政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支配力,
行政权力应当来自于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对公民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示,行政亦无法外特权。
↑ 石佑启.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理念的内容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 姜明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J].湖南社会科学,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