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法的渊源一词法源于
欧洲大陆古罗马的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是
英美法系的学者。法的渊源是
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
如部委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等也具有
行为规范的作用,对于一般民事主体其
拘束力是不言自明的,但作为裁判规范而言,法院只是可以(而非必须)
参照执行,在
判决书中也不能加以引用,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源。故判断主体仅能为法官,否则即出现
双重标准。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必须适用的法规范,
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引用”的规范。
具体有:
部门规章、各县市人大发布的决定和决议、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