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政府部门,现任局长、党委书记李兴国。
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市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以上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
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协助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全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按规定权限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及资质资格审查。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
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测绘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负责全市测绘资质初审、测绘项目备案、技术质量监管等工作;负责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协调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基建和后勤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负责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综合协调;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承担行政许可类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拟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审核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市以上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组织本系统科技项目评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四)耕地保护处
承担全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地籍管理处
组织并指导全市
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组织并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
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六)测绘地理信息处
制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组织和管理市、县两级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市场,受委托负责全市测绘资质的初审、年度注册,依法组织测绘项目备案、测绘项目招投标、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负责全市地图编制出版、展示前样图初审;负责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土地收购、储备、收回工作;指导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八)矿产资源管理处
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市级地质勘查专项;依法监督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
依法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协助开展矿产资源督察,维护全市矿业秩序。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实施矿产资源储量
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征收、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规范和监管相关中介组织。
(九)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及组织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承担
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及管理;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管理。
(十)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市区范围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担并指导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十一)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及
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的统一管理;拟订并实施有关
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管理的各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承担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直属分局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交流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派出机构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港分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医药高新区分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开发区分局
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泰州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州市土地征收整理中心
泰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中心
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泰州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基层国土中心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国土资源中心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二国土资源中心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国土资源中心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第四国土资源中心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五国土资源中心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第六国土资源中心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七国土资源中心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第八国土资源中心所
领导信息
李兴国 局长 党委书记
何文忠 副局长 党委委员
潘金华 副局长 党委委员
刘银发 纪委书记 党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