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4月—1978年02月 芜湖县新义乡下放
知青;
1986年6月—1994年03月 芜湖市计委基建科
办事员、副科长、
科长;
1996年7月—1998年03月 芜湖市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市
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兼市“九五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1998年3月—1998年11月 芜湖市计委主任、党组书记,市
招商局局长;
2018年4月23日9时,蚌埠中院对芜湖市原副市长洪建平受贿案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洪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29182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2.62918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被告人洪建平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2918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多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建平主动、如实交等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鉴于其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