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
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基本定义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详细定义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
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是审计的对象,也就是审计的内容。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代表着被审单位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如会计资料)的真实公允性的一种看法。本书第四章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收集和评估证据
证据是审计人员用来确定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或有效性及经济现象真实公允性的各种形式的凭据。收集充分、有力的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鉴定、综合和利用审计证据的过程。
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不偏不倚,实事求是,这是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审计人员只有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作出审计结论、报告审计结果,才能达到审计目标,也才能使审计工作令审计意见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所制定的标准
所制定的标准是审计的依据,即判断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与否、经济效益如何、经济现象真实公允与否的尺度,如国家颁布的法律、规章和标准,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企业制定的各种消耗定额、计划、预算等。
传递结果
向依赖和利用审计意见的组织和人员传递结果是通过编制审计报告进行的。编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后步骤。审计报告的格式有些是标准化的,如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些则是非标准化的,如职员舞弊专项审计报告。在有些情况下,审计人员甚至还可以采取口头的非正式形式报告审计结果。
系统过程
审计须按照公认的规范(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十条公认审计准则及审计准则公告,统称为“GAAP (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要求,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审计的质量,提高审计的效率。
本质涵义
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独立性特征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因此,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计虽然也是依法监督,但除法律为其依据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依法审计,并不等于就是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以及它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二)权威性特征
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中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审计法中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审计机关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建议主管部门纠正其有关规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给予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权等。中国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权时受法律保护,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时,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或建议,这更加体现了中国审计的权威性。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和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审计执业的独立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且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与结论的权威性。
根据我国审计法规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审计决定,如将非法所得及罚款按期缴入审计机关指定的专门账户。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这也充分地显示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办审计查账验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其审计报告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这也充分体现它们同样具有法定地位和权威性。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在单位内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各国为了保障审计的权威性,分别通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破产法》等,从法律上赋予审计超脱的地位及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也通过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准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审计成为一项世界性的权威的专业服务。
(三)公正性特征
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理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主要分类
审计分类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审计加以考察,从而作出不同的分类。对审计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加深对审计的认识,从而有效地组织各类审计活动,充分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企业生产成本核算的会计处理
产品的生产成本是指工业企业生产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产品所支出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它反映生产费用的最终归宿,是正确计算利润的基础。
一般来说,对于工业企业,生产成本的审计主要在于调阅“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原材料”、“累计折旧”、“库存商品”等会计科目的账册,确定被审计企业有无虚列成本,有无将非生产性成本挤入生产成本;有无跨期摊销费用;有无人为利用在产品成本调节利润等现象。正常的工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与主营业务成本核算大致如下:
①分配、归集直接与间接生产费用与成本
②分配制造费用
③结转完工产品生产成本
④结转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
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直接记入“生产成本”账户的借方;发生的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的借方归集,月末再分配转入“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该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而“生产成本”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成的各项在产品成本。
其中材料费用的归集,主要是指将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根据领料凭证直接计入各项产品的生产成本。对于一批材料由几批产品共同耗用,可采用材料定额消耗量比例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率=材料实际总消耗量÷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材料数量=该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分配率
例1:某厂领用原材料2000千克,单价10元,原材料费用合计20000元,生产甲产品200件,乙产品100件,甲产品定额消耗2千克,乙产品1千克,材料费用分配与会计分录如下:
分配率=20000÷[(200×2)+100×1]=40
应分配材料费用:
甲:200×2×40=16000元
乙:100×1×40=4000元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16000
--乙产品 4000
贷:原材料 20000
对于人工费用的归集,在审计时要划清计入产品成本和不计入产品成本的界限。凡属于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费用,记入“生产成本”科目;凡属于各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费用记入“制造费用”;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提取的费用属于“管理费用”科目。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各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非直接作用于生产产品的各项间接费用。它包括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生产管理部门提取的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保险费、排污费等等。月末应全部分配转入“生产成本”科目,计入产品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但应由本月及以后各月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共同负担的费用。这种费用发生以后,不能一次全部计入当月成本、费用,而是按照费用的受益期限摊入各月成本费用。该费用的发生和分配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完成的,会计分录如下:
费用发生时: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每月摊销时(不包括用于非生产用途)
借:制造费用
贷:待摊费用
预提费用的性质正好同待摊费用相反,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利息费用支出与固定资产大小修理费。该费用的预提和支付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完成,会计分录如下:
提取预提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
贷:预提费用
实际支付时:
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
生产费用分配的审计
1.工业企业发生归属于本期的生产费用,按其经营用途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有关账户后,在月末还须对间接费用进行分配,转入按成本计算对象开设的“生产成本”账户,借以正确计算本期完工产品的成本。
对生产费用的分配,必须划清以下界限:正确划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界限;正确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正确划分上、下期费用的界限;正确划分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费用界限。因此,生产费用分配主要应从企业采用的分配标准、应分配的金额和分配率等方面进行审计。
1.生产费用分配标准的审计
(1)审计内容。生产费用分配标准是间接费用归属于产品的依据,主要审查企业对各项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适当,有无利用变换分配标准,人为地调整各产品间应承担的费用成本的;分配的标准与实际发生的统计数有无不相符的;同一种产品承担两种费用,标准有无不一致的。
(2)审计方法。一是收集资料,掌握企业历年来各种间接费用采用分配标准的情况,对照检查本期采用的分配标准是否适当。二是查清分配标准如何确定及其取得的来源。三是核实车间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数字等,检查对照各种费用分配表上的分配标准,是否有弄虚作假的现象。
2.生产费用被分配额的审计
(1)审计内容。生产费用被分配额指在费用发生时,无法确定应由哪种产品承担而须按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产品成本的间接费用,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审查“费用分配表”的分配总额与该项费用账户的发生额是否相符,有无将应由下期成本承担的费用提前在本期分配的;有无将不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非生产项目的费用,计入分配额的;有无将直接费用错作间接费用分配的;有无将免税产品的费用挤入分配额转嫁给应税产品的。
(2)审计方法。根据费用分配表与有关费用明细账及会计凭证核对,从费用归属项目、归属期限以及数字计算等方面加以核实,如发现不实,应重新计算并编制“费用分配表”,然后同原“费用分配表”比较,其差额从生产成本中剔除,转入有关项目。
3.生产费用分配率和分配额的审计
主要审查分配率的计算是否正确,分配给各产品的费用与应负担的生产费用是否相符。可根据“费用分配表”计算:
费用分配率=(被分配费用额÷费用分配标准)×100%
某种产品应 某种产品 费用
负担的费用=分配标准×分配率
通过复核,如发现有错,应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审计与会计
有人认为审计(AUDIT)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其本质还是与会计有关。事实上,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审计与会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会计资料是审计的前提和基础。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活动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中国古代的“听其会计”和西方国家的“听审”,都含有审查会计之意,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审计的一种手段和方法。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
产生的前提不同
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两者性质不同
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审计则处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之外,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具有外在性和独立性。
两者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过程,也即是经济活动价值方面;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方法程序不同
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记账、算账和报账方法,其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而实施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审计任务。
职能不同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此外还包括评价和公证。会计虽说也具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通过会计检查来实现,会计检查或查账,只是检查账目的意思,主要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而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会计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而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实现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唯一手段。
任何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第一关系人;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为此,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一表述既符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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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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