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家协会(前身为济南市厂长(经理) 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8年4月28日),济南市企业联合会(前身为济南市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3年9月23日,(2001年6月16日更名组建),是济南市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工程、科研工作者以及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是经
济南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接受济南市经委和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机构简介
济南市企业家协会、济南市企业联合会合署,中文简称济南市企联,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企联和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的指导。
济南市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家服务的根本宗旨,致力于企业管理科学研究和实践,探索企业管理创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为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家而努力。
协会章程
济南市企业联合会
章 程
(2007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企业联合会(JINAN ENTERPRISES CONFEDRATION)是经济南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济南市企业联合会与济南市企业家协会、济南市经济师协会合署,中文简称为济南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代表全市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济南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民政局是本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接受中国企联和山东省企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花园路27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本着自治、自立、自养的发展方针,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中国企联是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济南市企联作为中国企联的地方组织,积极参加中国企联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行使企业代表组织的功能,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活动,促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推动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倡导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考察、新闻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企业信誉等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组织评审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优秀企业管理论(著)文;主办企业家峰会、企业高层论坛等会议活动;在中国企联统一部署下组织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实施现代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第十三条 增进企业家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企业开展与外省、市和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指导与协调各县(市)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二)本市地方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
一、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三)聘请协会顾问和名誉会长,推选或调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理事等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五)根据会长提名,审议和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六)决定本会机构设置;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会长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议,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团体会员,是地方或行业服务于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社团组织,是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独立开展工作的社团法人。当其成为济南市企业联合会会员时,在业务上接受济南市企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 服务收入;
三、 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 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并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拟定,报本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在本会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份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确认。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企业家协会
章 程
(2007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企业家协会(JINAN CITYENTRENEUR ASSOCIATION)是经济南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济南市企业家协会与济南市企业联合会、济南市经济师协会合署,中文简称为济南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代表全市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济南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民政局是本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接受中国企联和山东省企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花园路27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本着自治、自立、自养的发展方针,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中国企联是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济南市企联作为中国企联的地方组织,积极参加中国企联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行使企业代表组织的功能,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活动促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推动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倡导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考察、新闻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企业信誉等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组织评审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优秀企业管理论(著)文;主办企业家峰会、企业高层论坛等会议活动;在中国企联统一部署下组织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实施现代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第十三条 增进企业家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企业开展与外省、市和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指导与协调各县(市)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第十五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二)本市地方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
一、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三)聘请协会顾问和名誉会长,推选或调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理
事等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五)根据会长提名,审议和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六)决定本会机构设置;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会长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议,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团体会员,是地方或行业服务于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社团组织,是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独立开展工作的社团法人。当其成为济南市企业联合会会员时,在业务上接受济南市企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七、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 服务收入;
九、 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十、 受委托项目收入;
十一、 利息收入;
十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并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拟定,报本会会员代表
会议审议通过。
在本会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份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确认。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经济师协
章 程
(2007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经济师协会是经济南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济南市经济师协会与济南市企业联合会、济南市企业家协会合署。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经济类管理人才汇聚而成的高智能服务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和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和全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民政局是本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花园路27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本着自治、自立、自养的发展方针,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会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经济方针政策,在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发挥智囊团作用,协助政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团结和组织全市经济管理工作者开展有益于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省会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八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倡导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活动促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推动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
第十条 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考察、新闻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企业信誉等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组织评审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优秀企业管理论(著)文;主办企业家峰会、企业高层论坛等会议活动;在中国企联统一部署下组织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实施现代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第十一条 增进企业家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企业开展与外省、市和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二)本市地方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
一、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三)聘请协会顾问和名誉会长,推选或调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理事等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五)根据会长提名,审议和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六)决定本会机构设置;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会长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议,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团体会员,是地方或行业服务于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社团组织,是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独立开展工作的社团法人。当其成为济南市经济师协会会员时,在业务上接受济南市经济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并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拟定,报本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在本会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份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确认。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