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是
济南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内容涉及到多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挂信访处牌子)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安保、档案、保密、信访、督查等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
(挂民政稽查大队牌子)
起草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理民政方面的举报投诉,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
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全市
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
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算,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安排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
公益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直属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优抚处
拟订全市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核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双拥工作处
拟订全市双拥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拥军优属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地双方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开展
军民共建活动,参与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跨市
异地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体承办档案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过军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救灾救济和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和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和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全市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指导监督来济定居“
三峡”工程移民的管理服务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
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承办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行政区域、道路、建筑物、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县(市)区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审定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市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社会事务处
推进
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和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审批异地退休干部来济安置;审核建设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申请;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承担依法对其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下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均为处级。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日常工作由双拥工作处承担。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
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核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市双拥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过军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指导监督来济定居“三峡”工程移民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
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和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审批异地退休干部来济安置;审核建设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申请;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和省、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级):宋琳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健
下属单位
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全市福利彩票主管部门,行使国家有关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的职能。 总务、技术、市场营销、发行四个部。
慈善总会办公室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促进全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资金管理部、募捐
项目部、宣传联络部。
救助管理站
负责济南市及周边地区入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教育和收容迁送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稳定。 设收容科、迁送科、办公室、财务室4个职能科室。
社会福利院
承担着市区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家可归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任务。设办公室、业务一科、业务二科、业务三科、财务科、总务科、医疗康复科。
精神病院
担负着全市“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无家可归”人员和复退军人中精神病人的收治、康复工作,同时对社会提供有偿精神科医疗服务。设办公室、劳资科、财务科、总务科、保卫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康复科、膳食科十个职能科室。
殡葬管理处
建设殡葬设施,从事殡殓、骨灰安置及殡葬用品制作、经营等活动。设市殡仪馆、莲花山殡仪馆、
玉函山安息园。
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为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开展
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设办公室、宣传科、保卫科、园荣科、骨灰管理科、陈列科六个职能科室。
过军供应站
保障平时和战时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设办公室、供应科、
财务科3个职能科室。
一是承担市中区、
槐荫区、
天桥区和历下区(部分)的婚姻登记任务;二是为全市居民提供包括热线电话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三是为婚姻当事人提供系列化专业化的婚庆一条龙服务。 设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3个职能科室。
军休一至八所
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设办公室、服务科、卫生所等科室。
军休天桥、槐荫、市中、历下服务处
军队离退休干部分散安置管理服务。设管理科、服务科等科室。
办事指南
农村五保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机构:
申报条件:
1、
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
农村低保标准。
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3、收入类证明;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2、村(居)委会审核。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
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所获荣誉
2020年4月,被
济南市财政局评为“济南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2020年6月18日,被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评为“2019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2019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6月9日,济南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被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山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地理位置
地址:龙鼎大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