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朗诵艺术家协会,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在
济南公交公司礼堂上成立。
组织成立
2015年8月11日上午,济南市朗诵艺术家协会成立大会在
济南公交公司礼堂隆重召开。济南市文联协会部主任吴建军,
济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处处长张颖新、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工会主席张栩、山东政法学院教授赵林云、山东电台著名播音员侯波、济南教育电视台台长王希顺、济阳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梁善诚、济南广播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罗广兴、山东省婚礼庆典行业协会副会长王庆山、山东辉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总监韩萍、著名朗诵艺术家刘仲灏等领导和嘉宾参加。济南市文联党组书记刘溪出席并讲话。
主要领导
大会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朗诵艺术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山东广视传媒新媒体主编、著名朗诵艺术家华青当选为主席,
济南广播电视台著名主持人金山,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频道著名书匀、
山东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著名主持人方舟当选为副主席,青年影视演员张加勇当选为秘书长。
主要职责
济南市朗诵艺术家协会是
济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联系全市广大朗诵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开展朗诵艺术活动,加强朗诵艺术理论研究,培养朗诵艺术人才和广大市民的朗诵艺术审美情趣,表彰奖励朗诵艺术优秀成果和个人,加强朗诵艺术对外交流和合作,维护朗诵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全市朗诵艺术的普及和提高构建平台。
成立意义
济南市朗诵艺术家协会的成立,填补了泉城文艺界朗诵艺术家协会组织的空白,是济南文艺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推动省会文化强市建设、推出优秀朗诵艺术作品和人才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协会主席团
主席团主席:金山 执行主席(驻会):华青
副主席:支英珉 书匀 郭幼鹏 方舟 张昭力 陈辛佳 徐晓 赵林云 周雪涛 大新 张勇 董哲学 郝韵
主席团委员:王希顺 张维浩 曾悦 张加勇 韩萍 于人平 王蕾 金民 李杨 崔海鹏 雪湄 李冠洋
秘书长:金民(兼)
协会章程
济南市朗诵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5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全称:济南市朗诵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由朗诵专业人士以及社会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繁荣济南文化事业,加强济南与国内外语言和朗诵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推出内容健康、格调清新、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朗诵作品,并通过开展相关活动,建立创作与鉴赏的新平台,普及朗诵艺术,丰富民众文化生活,提升社会文化品位,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济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
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路1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举办朗诵、配音、演讲、播音主持等相关语言艺术门类的演出、研讨、交流活动;
(二)积极推广普通话,指导、实施朗诵、配音、演讲、播音主持等相关语言艺术门类的培训活动;
(三)团结广大朗诵艺术爱好者,向相关部门举荐朗诵、配音、演讲、播音主持等艺术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朗诵艺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常务理事),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个人会员每年50元;理事每年100元;常务理事(主席团副主席、委员)每年200元;主席每年500元;单位会员每年3000-5000元。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5年8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