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丝绸协会成立于1992年2月,是跨农业、工业、贸易、科研、教育等部门,跨所有制的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行团体会员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行业内部协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为振兴“丝绸之府”而努力奋斗。
主要工作
1、调查与研究全省茧丝绸业的发展方向与重点,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结构调整、体制改革的建议方案。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代表行业利益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商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3、商订行规行约,组织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逐步建立全行业的自我管理机制。
4、组织行业有关活动。组织蚕茧收购价格制定,组织产品标准宣贯,组织协调行业科技研究和推广,组织技术交流、培训和成果发表,组织行业产品展览和销售。
5、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缫丝、绢纺
企业生产能力调查和生产准产证复审换证工作。
6、开展行业生产经营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行业经济运行信息和资料。
7、配合
中国丝绸协会开展全国性行业活动,开展与兄弟省市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开展与国外境外行业组织与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浙江省丝绸协会。
英文名称:ZHEJING SILK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是跨农业、工业、贸易、科研、教育等部门、跨所有制的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自愿结成的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行业内部协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为振兴“丝绸之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的自治权利: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本协会章程对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经贸委,业务活动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17号浙江丝绸集团公司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任务是:发挥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中介作用,向会员传递政府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科学化提供必要的咨询依据,协助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搞好茧丝绸行业管理。
第八条:根据总的任务,组织会员逐步开展下列工作:
1、研究茧丝绸行业的发展方向,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行业深化改革的建议方案。
2、调查研究茧丝绸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理顺和改善行业内部之间关系的建议方案。
3、推动横向联系和促进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逐步实现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的要求。
4、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常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代表行业利益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商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5、商订行规行约,并组织会员共同遵守,逐步建立起全行业自我管理的机制。
6、加强与全国和兄弟省市丝绸协会的联系,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交流活动,推动技术进步。
7、促进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活动。
8、承办政府机关、社团或会员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凡与本行业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市(地)茧丝绸行业协会以及相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对本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可吸收为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条:入会和退会。
凡要求入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须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当然代表,法人代表更替时则自然更替。
名誉会员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给理事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享用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权利。
4、有协会工作的监督质询权利。
5、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办的各项任务。
3、为协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4、对本行业发展、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定、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讨论通过协会工作计划。
4、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作出审查决议。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员代表的各项决议,应由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为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在团体会员中推选。
2、名誉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聘请。
3、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理事若干名、任期五年。
4、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协会团体会员协商推荐。
5、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
6、理事会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工作。
6、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撤销,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1、3、5、6、7、8、9条职权。会长和副会长为当然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协会办公室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1、办公室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2、秘书长由会长在常务理事会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确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会长聘用。
3、办公室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任务由会长确定。
4、办公室设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协会设专家顾问组,聘请热心协会工作,并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资助和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支出。
1、为行业所进行的活动开支。
2、正常的办公费用。
3、协会负担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资金。
4、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1999年4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