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险学会成立于1989年11月,是全省性从事保险科学研究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经浙江省社团管理局依法批准设立的
社团法人,是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
中国保险学会的团体成员。业务主管单位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
学会简介
本会宗旨是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保险行业及社会有关方面,结合浙江实际,积极开展保险科学研究,努力提高保险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为繁荣保险事业、促进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及学术研究活动,交流科研成果;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险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培训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和各地区保险界和有关方面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加强保险理论建设,办好会刊《浙江保险》和学会网站,收集、整理保险史料,组织编写保险年鉴、出版各种保险刊物、书籍和教材等;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保险教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保险学会已历经六届,2008年4月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学会领导班子。张忠继为名誉会长,崔龚英为会长,副会长为舒文德、孙岚、朱卫星、车平华、张呜放、尤程明、胡拥军、何文炯、毛寄文。其中,舒文德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学会法人代表。学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与会员服务部合署)、编辑部;学会设有《浙江保险》编辑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精算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保险法学研究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
本届保险学会有浙江省保险业界、保险学界、法律界、政府相关部门的单位和个人组成,有会员单位221个,理事251人。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Zhejiang,缩写为IIZ。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保险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
中国保险学会和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保险行业及社会有关方面,结合浙江实际,积极开展保险科学研究,努力提高保险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为繁荣保险事业、促进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保险科学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评定;
(二)编辑出版保险书刊,收集整理保险资料和保险史料;
(三)组织保险教育培训,传播保险信息,普及保险知识;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类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应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团体会员
1、市地级及以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2、保险中介服务组织;
3、市地保险学会;
4、与保险教育、科研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5、其他与保险相关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五年以上;
3、在保险理论和学术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申请者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个人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推荐、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获得本会课题经费补助;
(五)参加保险科研成果的评定;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向本会提供重要学术活动情况和成果,并密切配合本会的调查研究及其他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一人为常务副会长(专职),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一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浙江保险界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两届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有关事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本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出版物工本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审核。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问题,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姬志胜 人保省分公司宣传调研处处长、经济师
副秘书长
柯文峻 人保省分公司宣传调研处宣传科科长
第二届理事会
会长
常务副会长
高习文省人保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秘书长
柯文峻省人保公司保险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师
名誉会长
孔祥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第三届理事会
会长
单国强中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舒文德中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屠锦成中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乐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总经理
祝学林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秘书长
何文炯杭州大学保险专业负责人、副教授
副秘书长
张辉忠中保寿险浙江省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田吉生中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朱泓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监审部经理
蒋庆荣杭州大学保险精算研究室主任
第四届理事会
会长
陆安平太保产险杭州分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何柏帆人保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舒文德中国人寿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增培太保产险杭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程政钦 太保寿险杭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江苏平安杭州分公司总经理
曹湛 平安杭州分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何文炯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部长助理
副秘书长
王亿森太保产险杭州分公司工会主任
杨绍海中国人保浙江省分公司群工部副部长
阮凯丰中国人寿浙江省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刘炳奎太保寿险杭州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吴剑明平安杭州分公司(产险)部门经理
高红梅平安杭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蒋庆荣浙江大学精算研究室主任
第五届理事会
会长
江苏平安产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孙岚人保产险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舒文德国寿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增培太保产险杭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程政钦太保寿险杭州分公司总经理
谢永林平安寿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
闻廉鸿 平安产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秘书长
第六届理事会
会长
许健 平安寿险浙江分公司 总经理
副会长
舒文德 浙江省保险学会 第六届常务副会长
孙 岚 人保产险浙江省分公司 副总经理
朱卫星 国寿浙江省分公司 纪委书记、工会主任
金在明 太保产险浙江分公司 总经理
张鸣放太保寿险浙江分公司 总经理
曹阳 平安产险浙江分公司 总经理
何文炯 浙江大学教授、院长助理、系主任、研究所所长
秘书长
舒文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