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对称。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基本特征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聚合体。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一定数目的社员,须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章程,并须经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后,才可取得
法人资格。有些社团法人则须经主管部门许可,方能成立。社团法人的议事机关为社员大会,
执行机关为董事或董事会。有些社团法人还须设置
监察机关。根据社团
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
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法人亦得为设立人。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
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
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
法人资格。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对于此种处于设立
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
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
无权利能力社团。
在我国,“社团法人”属于学理上的分类,属于“私法人”中的一类。以
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包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按照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还可以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如中国慈善总会)和营利法人(如公司),我国立法分类中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属于社团法人。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它们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并且不能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